近日,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判令被告格拉條店老板賠償原告鄉鎮代理商損失十二萬余元。
5月13日,潁東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張某訴劉某產品責任糾紛一案。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在潁東區潁匯大市場,張某與種子經銷商劉某簽訂《種子購銷合同》后,從劉某處購進10大包(每包30袋,每袋4500粒)“超單21”玉米種,每畝需種1袋,每袋34元。張某把種子運到潁泉區姜堂鎮洪莊村其子注冊經營的種子店鋪進行銷售。其中,6包賣給孫某,孫某播種后不久,發現玉米長勢不好,遂申請潁泉區農委進行測產評定。一周后,該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對“超單21”玉米種作出“每畝損失產量201.8千克”的《測產報告》。孫某通過訴訟獲得張某給付的賠償。
潁東區法院認為: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就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劉某銷售的“超單21”玉米種未經國家和安徽省審定,且張某購進的種子已遭受損失,經潁泉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專家組測產,已對每畝損失產量作出認定,該院予以采信;原告索賠126969.58元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而賠償利息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26969.58元。
說法:經銷種子要嚴格執行種子法的規定,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后果,直至遭受刑法的懲罰。本案中的被告,作為種子經銷商,本應增強經營者的法制觀念,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他卻出售了偽劣種子,在種子使用者依法維權時,用12萬余元買來一個教訓,代價確實不小,希望廣大經營者以此案為鑒,多學一些法律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