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保護列入種子法,盡管法律位階提高,但侵犯品種權的行為依然不能入刑?DUS測試比DNA檢測認可度更高,先玉335敗給大豐30?鄭單958品種權收益達數億元,而其父本昌7-2已經配組200多個組合,價值可達數十億,卻沒人交許可費?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有何區別?新種子法實施后,DUS測試怎樣開展?
想要搞清楚這些問題,你就需要了解新時期下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一些重要內容。昨日,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崔野韓處長在華南農業大學做了《新種子法與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報告,回答了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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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起源
A:1833年9月3日,羅馬教皇宣言稱對涉農技術和方法授予專有權,這是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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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保護植物新品種公約(UPOV公約)何時成立?
A:1961年12月2日,法國巴黎召開第二次植物新品種保護外交大會,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和荷蘭5國簽訂了UPOV公約(1961年文本),UPOV正式成立。
我國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UPOV,執行UPOV公約1978年文本,成為第39個成員國。目前共有中國、新西蘭、葡萄牙、巴西、意大利、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玻利維亞、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爾、肯尼亞、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烏拉圭等18個成員(其中意大利、葡萄牙、挪威作為歐盟成員實際執行1991年文本)。
現在進入UPOV公約,必須要實行1991年文本,目前大多數國家實行1991年文本,共有55個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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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國植物新品種依然不受專利保護?
A:1985年4月1日起實施的首部《專利法》中未將品種權劃歸為專利權的范圍;1992年頒布新的《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仍然得不到專利保護。
植物新品種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先后制定了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但植物新品種權只有行政法規規定,立法明顯滯后于其他知識產權保護領域。2016年,新種子法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單列一章進入種子法,提升了其法律位階。但侵犯新品種保護的行為依然沒有刑法依據,不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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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A:《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關于臺灣地區申請人在大陸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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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US測試和DNA測試哪個更被認可?
A:種子法明確DUS測試是品種管理的基本技術依據。例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被檢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同一檢測方法。”而DUS測試是最為可靠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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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以后市場上推廣的品種必須一品一名?
A: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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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有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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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植物新品種保護有哪些誤區?
A:誤區1,品種保護只保護雜交種和常規種不保護親本甚至中間材料;誤區2,品種審定、登記等同于品種保護;誤區3,通過品種審定、登記后才能申請保護,;誤區4只有具備市場經濟價值的品種才可以申請品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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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種子法實施后,DUS測試怎么開展?
A:品種保護測試流程:通過官方測試、現場考察、書面審查;隨著市場的發展,企業購買測試報告或許也成為常態。
審定/ 登記測試數據哪里來?主要通過委托測試和自主測試;而第三方平臺測試將擁有很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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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種子法實施后,各地農業主管部門怎么做?
A:(1)各省(區、市)種子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品種保護事務,重視和了解品種保護法規和標準,納入工作日程,做好宣傳培訓。(2)加強品種審定、保護和登記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做好品種權維權調查、取證和處罰。(3)加強與科技發展中心(測試中心)和同一生態區DUS測試機構的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