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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2-16  來源:  瀏覽次數:2055
 

農業部關于《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下載文件: 

  為進一步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程序,明確具體要求和標準,根據新修訂《種子法》的要求,我部對《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農業部網站(網址:),進入互動交流導航條征求意見欄目,點擊“農業部關于《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zzjscjgc@agri.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市場監管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3月17日。

農業部

2016年2月17日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 負責審核、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及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臺上公開。
第五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水平、促進公平競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依法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核發
第六條 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并以本企業名義進行種子包裝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種子的,或者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核、核發。
(一)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核發;
(二)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三)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和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
第八條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企業的辦公場所和種子加工、檢驗、倉儲、干燥等設施設備以及科研育種檔案等有關材料,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原件。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前,應當在中國種業信息網公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設主證、副證(式樣見附件1)。主證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副證注明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種子類型、品種名稱及審定(登記)編號、生產地點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注許可信息代碼。
(一)許可證編號為“__(xxxx)農種許字(xxxx)第xxxx號”。“__”上標注生產經營類型,A為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B為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C為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D為非主要農作物種子,E為種子進出口,W為外商投資企業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格式為“省地縣”;第二個括號內為首次發證時的年號;“第xxxx號”為四位順序號;
(二)生產經營范圍按生產經營種子的作物名稱填寫,蔬菜、花卉、麻類按作物類別填寫;
(三)生產經營方式按新品種選育、生產、加工、包裝、批發、零售或進出口填寫;
(四)有效區域。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
(五)許可信息代碼由發證機關打印許可證書時自動生成,許可信息代碼應當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相關內容;
(六)生產地點為種子生產所在地,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標注至縣級行政區域,其他作物標注至省級行政區域。
第十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變更登記。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播種前30日申請變更,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發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變更登記。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6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是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
種子生產地點不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由發證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及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確定。
種子銷售活動不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但所銷售的種子應當在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或標簽標注的適宜區域。
第十二條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農民個人為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當地集貿市場為農民個人所在鄉(鎮)區域。出售、串換的種子數量不應超過其家庭聯產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
第三章 許可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設備。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具有種子質量常規檢測條件和能力;
(三)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干燥設備或曬場、種子加工包裝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申請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申請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申請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申請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種子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五)品種。具有與申請生產經營作物類別相應的品種1個以上,可以是自育品種、合作選育品種,也可以是轉讓品種權或享有獨家經營權品種。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通過品種審定,列入登記目錄的品種應當登記,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種子干燥設備設施;
   (二)檢驗設備。除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三)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申請雜交玉米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申請雜交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
(五)品種。具有自育品種或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審定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具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庫200平方米以上。申請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馬鈴薯種薯的,具有檢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申請其他作物種子的,具有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申請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和馬鈴薯種薯的,具有加工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倉庫2000平方米以上;申請棉花、大豆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具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和相應的育種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種檔案。申請雜交玉米和雜交稻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3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1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
(三)育種基地。具有自有或長期租用(已租5年以上,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科研育種用地。申請雜交玉米和雜交稻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5塊以上、總面積200畝以上;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3塊以上、總面積100畝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種子銷售收入的5%,申請雜交玉米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萬元,申請雜交稻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萬元,申請其他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萬元;
(五)品種。申請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6個以上(至少包含3個省份審定通過),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2個和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申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以本企業名義單獨申請獲得的植物新品種權品種5個以上;
(六)生產規模。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申請雜交玉米種子的2萬畝以上;申請雜交稻種子的1萬畝以上;申請其他作物種子的,所生產種子的數量應不低于該類作物100萬畝大田用種量;
(七)種子經營。具有健全的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申請雜交玉米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申請雜交稻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稻種子銷售額1.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申請蔬菜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蔬菜種子銷售額8000萬元以上或蔬菜自育品種的銷售額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其種子銷售額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
(八)種子加工。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申請雜交玉米和小麥種子的,總加工能力20噸/小時以上;申請雜交稻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含窩眼設備);申請大豆種子的,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總加工能力達到1噸/小時以上。申請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干燥設備;
(九)人員。申請雜交玉米和雜交稻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10人以上;申請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育種科研人員6人以上。申請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申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十一)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辦公場所、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或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新設企業除外);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種用地證明或租用科研育種用地的合同復印件;
(二)品種試驗測試網絡和測試點情況,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干等設備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
(三)育種機構、科研投入及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等情況,育種人員基本情況及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
(四)近3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系人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五)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證明材料;
(六)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備案者的基本情況及其所生產經營種子的相關信息。備案者應當提交備案所需材料,并在中國種業信息網填報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取得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式樣見附件3)。
第二十三條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種子銷售前完成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種子經營者名稱、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聯系方式以及種子銷售地點、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種子來源等內容(式樣見附件4),并提交種子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種子購銷憑證或委托代銷合同復印件和種子包裝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種子來源方不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其備案完成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書面委托生產其種子的,應當在種子播種前完成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種子生產者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種子的品種名稱、生產地點、生產面積等內容(式樣見附件5),并提交委托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受托生產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提交種子生產所在地村委會同意生產證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檔案記載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保證可追溯。
企業應當按批次保存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樣品,樣品至少保存該類作物2個生產周期。
第二十六條  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包括在種子田間生產、加工包裝、銷售流通等環節形成的原始記載和憑證。檔案材料含有復印件的,應當注明復印時間并經相關責任人簽章。
田間生產記載包括:技術負責人,作物類別、品種名稱、親本(原種)名稱、親本(原種)來源,生產地點、生產面積、播種日期、隔離措施、產地檢疫、氣象記錄、田間檢驗、管理措施、收獲日期、晾曬干燥(僅限籽粒種子)、種子產量、質量檢驗報告等。委托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包括種子委托生產合同。
加工包裝記載包括:技術負責人,品種名稱、生產地點,加工時間、加工地點、加工流程、包裝規格、種子批次、標注標簽,入庫時間、種子數量、票據、貯藏倉號、質量檢驗報告、種子來源等,出庫時間、種子數量、票據、貯藏倉號、質量檢驗報告、種子去向等。
流通銷售記載包括:經辦人,購進(調入)種子來源及其品種名稱、數量、包裝規格、購進(入庫)時間、存放地點、購進票據,種子銷售對象姓名及地址、品種名稱、包裝規格、銷售數量、銷售時間、銷售票據等。批量購銷的,還應當包括種子購銷合同和種子貨運記錄。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征信系統,申請人從被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征信系統,申請人從被發現之日起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1年以上的;
(二)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因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種子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調閱或者要求種子生產經營者報送有關資料,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資質條件和種子生產經營情況;
(二)企業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建立和保存情況;
(三)企業生產經營種子樣品保存情況;
    (四)企業種子生產經營網上填報情況;
(五)種子生產經營備案情況。
第三十一條 上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農業主管部門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核發權限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二)擅自降低核發標準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  農業主管部門依法核發、變更(僅限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主頁注明事項)、吊(撤、注)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在中國種業信息網上及時更新信息。
對許可核發和監督管理過程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生產經營,是指種植、采收、干燥、清選、分級、包衣、包裝、標識、貯藏、銷售種子的活動;種子生產限定為繁(制)種的田間生產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加工成套設備,是指主機和配套系統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裝在加工廠房內,實現種子精選、包衣、計量和包裝基本功能的加工系統。主機主要包括風篩清選機(風選部分應具有前后吸風道,雙沉降室;篩選部分應具有三層以上篩片)、比重式清選機、包衣機和電腦計量包裝設備;配套系統主要包括輸送系統、儲存系統、除塵系統、除雜系統和電控系統。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再分裝的種子,是指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本企業名義并按有關規定包裝的種子。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種子包裝袋的完整性,包裝袋不得破損、拆分及二次封裝。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科研育種、生產、加工、檢驗、貯藏等設施設備和辦公場所等,應當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或者為其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產權。自有產權的辦公場所應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內。對申請企業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種可以視為申請企業的自有品種。申請企業的絕對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復利用上述辦證條件申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領取鮮食、爆裂玉米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按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許可條件辦理。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種苗、秧苗、脫毒種薯(苗)等非籽粒種子的,應當具有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具體辦法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沒有設立農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區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上級行政區域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核發。
第四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制,相關表格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核發和打印,以及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管理,應當在中國種業信息網統一進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農業部2015年4月29日修訂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同時廢止。農業部在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有關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有效期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屆滿的企業,其原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自動延展至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許可信息代碼標注位置)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主證式樣)
許可證編號:     ( )農種許字( )第   
企業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生產經營范圍:
生產經營方式:
有效區域:
有效期限:
發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許可信息代碼標注位置)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副證式樣)
企業名稱:                                 許可證編號:   ( )農種許字( )第    號 
發證日期:                                      有效期限:
生產地點
作物種類
種子類型
品種名稱及
審定(登記)編號
變更日期
經辦人
           
           
           
           
           
核發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
( )農種申字(   )第 號
申請單位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注冊地址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聯 系 人
 
辦公電話/手機號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申請事項
經營作物范圍
 
生產經營方式
 
生產經營區域
 
作物名稱
品種名稱
審定(登記)號
植物新品種權號
生產地點
加工包裝
地點
           
           
           
           
科研育種人員
種子生產人員
加工貯藏人員
種子檢驗人員
檢驗儀器
檢驗室面積
平方米
加工成套設備
噸/小時
加工廠房面積
平方米
倉庫面積
平方米
辦公場所面積
平方米
曬場面積
平方米
干燥設備設施
        
科研室面積
平方米
種子生產基地
申請單位:
負責人(簽章)
     
審核機關:
負責人(簽章)
     
注:申請生產經營種子的作物種類和品種較多的,可以另行附頁,內容保持不變。
        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一份、受理機關二份。


附件3
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表(式樣)
(類型:分支機構)
 
備案者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住     所:                                種子銷售地點:                  
負 責 人:                                聯 系 方 式:                     
上級企業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備案日期:                           
 
備案受理:        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蓋章)
 


附件4
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表(式樣)
(類型:零售商)
備案者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所:                                  種子銷售地點:                       
備案日期:                            
備案受理:        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蓋章)
 

序號
作物種類
品種名稱
種子數量(公斤/袋)
種子來源企業
許可證編號
備注
 
 
 
 
 
 
 
 
 
 
 
 
 
 
 
 
 
 
 
 
 

責任人(簽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本表一式三份,種子經營者一份、備案受理機關二份。


附件5
農作物種子生產備案表(式樣)
備案者名稱:                                        型:      企業/農戶       
組織機構代碼:                                      所:                       
備案日期:              
備案受理:       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蓋章)
序號
作物名稱
種子類型
品種名稱
生產地點
生產面積(畝)
委托企業名稱
許可證號碼
備注
 
 
 
 
 
 
 
 
 
 
 
 
 
 
 
 
 
 
 
 
 
 
 
 
 
 
 
 
 
 
 
 
 
 
 
 

責任人(簽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本表一式三份,種子生產者一份、備案受理機關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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