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轉基因觀察 報道組(轉載注明)
12月16日,北京市民二次起訴農業部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庭審又歷時近四個小時,其實案件本身并不復雜,但是被告農業部堅稱孟山都毒理學試驗報告是商業密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上訴,而原告和代表律師又不得不發表長篇辯護詞。
『轉基因觀察』此前報道,本案緣起一份草甘膦毒理學試驗報告,市民楊曉陸申請這份沉睡二十多年的報告是因為中國人每年進口的轉基因大豆急劇增長,去年7140萬噸轉基因大豆,其中含有草甘膦殘留,但草甘膦毒性問題卻成謎。
此前報道:北京市民第二次起訴農業部案明天開庭 緣起一份草甘膦“低毒不致癌”的試驗報告
最初農業部的一份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稱:“代謝試驗表明草甘膦在體內無蓄積性,能較快地從體內排出;“三致”試驗結果表明該產品無致癌、致突變和致畸性。”
楊曉陸要求農業部確認此種結論源自孟山都提交的哪個文件、依據何毒理學試驗報告,還是農業部自己總結的結論。但農業部以商業機密為由的拒絕公開,于是市民一怒之下將農業部告上法庭。
申請信息公開往事
這次庭審仍然是在北京三中院26號法庭,審判長是一位年輕女法官,在法庭的調節環節,她詢問了幾個問題,并牽出了起訴前的信息公開申請的一段漫長的交涉過程。
原來,在起訴農業部之前,市民已經頗費周折地向農業部申請信息公開。最初,市民楊曉陸在2014年7月向農業部提交信息公開申請,并于2014年7月28日獲得農業部《信息公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12號】,該答復確認:(草甘膦除草劑“農達”)“‘三致’試驗結果表明該產品無致癌、致突變和致畸性”與“農達“環境質量影響對大氣、水、土壤、植物和生態系統的污染和影響”:...在生物體內易排出,無積蓄現象。”
楊曉陸說:“我們想知道的是這是孟山都為農達除草劑申請“農藥登記”時提交的文件中清楚無誤描述的結論還是農業部對孟山都提交試驗報告所作的結論。”
于是,楊曉陸再次提交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孟山都農達除草劑在1988年申請農藥登記時,孟山都提交的確認草甘膦“原藥急性經口毒性為低毒;亞慢性及慢性毒性試驗結果表明,該產品毒性較低;代謝試驗表明草甘膦在體內無蓄積性,能較快地從體內排出;‘三致’試驗結果表明該產品無致癌、致突變和致畸形;每人每天允許攝入量0.1mg/kg bw”的孟山都文件未經刪改原件的掃描件。而這也正是他起訴到農業部請求法院駁回的訴求。
在他看來,原件信息能夠核對孟山都未經刪改原件的掃描件原文是否這樣描述的真實性。
農業部于2015年6月11日《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5〕20號】回復:你們申請公開的信息(孟山都申請農達除草劑農藥登記時提交的有關毒性學試驗結果資料)已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歸檔保存,你們可到該所查閱。
于是,楊曉陸等三人便于2015年6月17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函和申請表。
對此,法院對“農藥檢定所”的身份進行調查,農業部代理律師稱,農檢所是農業部下屬事業單位。而法官進一步詢問,政府信息公開由行政部門作出,并當庭提出了農檢所進行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合法的問題。
農業部代理律師稱,那是原告的理解有問題。原告楊曉陸當場反駁說:“不是我們多事,是他們讓我們申請信息公告,我們只能按他們的要求來做。”
后來,農業部農藥檢定所2015年7月8日回復的信息公開申請稱:“我所不是行政機關,我所不具備政府信息公開主體資格。你們可以與我所藥政處聯系查閱相關信息公開資料。”
在接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的回復后,楊曉陸與該所藥政處孫艷萍聯系約定,楊曉陸、李香珍二人于前往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查閱資料”。楊曉陸在法庭介紹了查詢的過程,當時藥政處孫艷萍先拿出二張《農藥登記信息公開資料查閱須知》他們簽字,該《查閱須知》第三、第四條有如下內容:三、查閱過程中請勿拍照、攝像、錄音、復印。
楊曉陸說:“農檢所拿出一堆厚厚的資料,不準復印不準拍照,甚至連錄音都不行。這是故意設置障礙,另外,他們所看到的文件幾乎每份文件的抬頭都有很大一個(經電腦處理形成的)黑方塊,遮住抬頭的幾行文字。我們無法獲得毒理學試驗報告的真實情況。”
農業部代理律師稱,這是與孟山都多次溝通的結果,毒理學報告有條件的選擇公開。楊曉陸認為,農檢所設置重重障礙,消費者無法了解真相,而消費者有權獲得證實這種真相的法律有效證據:農業部提供的有關文件未經刪改的掃描件復印件。”因此起訴懇請北京市第三中院支持我們的行政訴訟訴求,裁決下令農業部向我們提供上述文件未經刪改掃描件復印件。“
再次回到商業秘密問題
事實上,在這個環節,農業部在市民到農檢所查詢資料時并沒有以“商業秘密”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選擇迂回的方式,但是在農檢所環節設置了各種門檻。
后來,在楊曉陸多次信息公開申請中,農業部對關于孟山都等農藥公司農藥登記時提交的毒理學試驗報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律采取先向孟山都等農藥公司發函詢問是否涉及其“秘密”?及是否同意將其公開?待其回復涉及其“商業秘密”,“不同意公開”后,農業部就回復拒絕公開,或變相拒絕公開。
在庭審中,農業部種植管理司的一位處長出庭證實:原告總共有過多次的信息公開申請,我們與孟山都多次進行溝通商量,因為這可能涉及到商業秘密。
因此庭審又回到了一個焦點為問題是商業秘密。
原告代理律師融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松認為,被告多次向孟山都請示、商量,基本上孟山都讓農業部怎么做農業部就怎么做,而且是農業部主動向孟山都提及這是否存在商業秘密的問題,“孟山都向你們提交登記文件時,有沒有與你們簽訂過保密協議書,如有,請出示。如沒有,你們是怎么知道涉及商業秘密的。”
農業部代理方在庭上并沒有對此問題進行回答。如果按照農業部處長的供述,其是先發函詢問試驗報告是否涉及商業秘密,孟山都不允許農業部公開農業部才拒絕公開。
楊松律師和原告進一步指出,農業部向孟山都的發函中多次提到商業秘密,存在有意誘導孟山都說出商業秘密之嫌。
但是,回顧孟山都此前答農業部的函,其中并沒有提到商業秘密的字眼,比如其中一個答復函稱:“我公司在全球許多個國家都申請過草甘膦和農達并向其法規監管機構提交過該實驗報告,這些農藥登記申請均獲得了批準,且從未被相關國家有關政府部門向公眾公開過。”
而農業部的代理律師則是通過法律來尋找“商業秘密”的依據。該代理律師辯護時稱,主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管理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孟山都的試驗報告涉及到商業秘密。原告楊曉陸和代理律師楊松針對這些法律又進行了全部的批駁,比如針對農業部代理律師所援引的法律,原告又一次當庭指出“斷章取義、曲解法律”,并當場念出信息公開管理條例“但書”部分,而這正是農業部隱去的部分,辯論過程基本如同第一次起訴農業部案相似。這里不再多述。具體見第一次庭審紀錄:《北京市民起訴農業部案庭審全紀錄:農業部承認草甘膦有毒主張商業秘密不公開孟山都支持》
值得的一提的是,原告提供的證據有美國環保署對于草甘膦毒性的認定、以及世衛組織的致癌性認定、國際組織起訴孟山都等證據材料。農業部代理律師稱,美國環保署對草甘膦毒性的認定是有變化的,而世衛組織的致癌性只是一家之說,國際組織的起訴宣言尚未有國際法庭的審判。
原告對農業部代理律師說法進行了反駁:“1991年美國環保署否認了致癌性,而1985年美國環保署是承認草甘膦致癌性的,而農業部接受孟山都草甘膦登記的時間是在1988年,但是農藥登記時說不致癌,只能說明隱瞞。另外,農業部代理律師反駁說除了世衛組織認定草甘膦致癌性,還有其他組織有相左意見,問題是總不可能要等全部的組織認定草甘膦致癌你才接受,問題在于你要推廣舉證責任在你,你要首先證明其安全才能推廣。”
楊曉陸最后辯論環節說:食品安全關乎十幾億人的生命健康及民族繁衍,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消費者公開證明其產品安全性的事實證據,此托辭于天理難容,于情理可憎!況且事關十幾億國民食品安全生命健康,堂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竟還要看孟山都的臉色,在自己完全有權依法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農達”農藥登記文件時,卻屈尊去請示孟山都,將孟山都的利益和意愿置于國家法律和自己的政府管理職責之上,被告不覺有辱國格有失尊嚴嗎?
此案未當庭宣判,『轉基因觀察』將進一步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