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審批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市種子管理站,種業科研、教學、企業等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加強品種管理工作,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及《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審批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兩個辦法的修訂征求意見稿,根據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四屆十三次會議要求,公開征求意見。
各市種子管理站要及時征求并匯總轄區內育種單位、種子企業的意見。
書面修改意見請于3月15日前反饋至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電子版請提前發至下列郵箱。
郵 箱:fanrongxi@sohu.com,xiaofengyao@126.com
聯系人:范榮喜,姚小鳳,聯系電話:0551-63436842
附件
1、《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審批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安徽省品種審定會員會品審辦公室
2015年3月6日
附件1
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安徽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及農業部頒布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安徽省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設立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負責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省品審會由農業科研、教學、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4名。
第六條 省品審會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負責品種審定日常工作。省品審辦設在省種子管理總站,省品審辦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 省品審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11-1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 省品審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省品審會主任和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省品審辦主任和副主任組成。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向省品審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安徽省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省品審辦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六)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年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每年不少于5個點。
第十一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省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內容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申請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品種名稱與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使用的名稱應一致。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試驗設計、承擔單位、抗性鑒定、品質分析、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等;
(四)轉基因檢測報告(非轉基因品種)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含有轉基因品種);
(五)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六)其它有關材料。
受理品種審定申請時間為:小麥、油菜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其它主要農作物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條 省品審辦在申請截止期后30天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30天內提供試驗種子。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在接到通知后10天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復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 省品審辦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部和省品審辦指定機構保存。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四條 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生產試驗以及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
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由安徽省種子管理總站組織實施,具體試驗管理辦法由省品審會制訂并發布。
第十五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性、生育期、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并進行DNA指紋檢測和轉基因檢測。
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適宜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
第十六條 生產試驗應當在區域試驗完成后,在同一生態類型區,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性等進一步驗證。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點數量不少于區域試驗點數,試驗時間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
第十七條 品種的DUS測試與該品種第二年區域試驗同步,按相應作物測試指南要求進行。
第十八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中設置的對照品種應當是同一生態類型區同期生產上推廣應用的已審定品種,具備良好的代表性。
對照品種由安徽省種子管理總站提出及更換,省品審會相關專業委員會確定,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
抗性鑒定、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DUS測試等由省品審會指定的測試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 安徽省種子管理總站應當會同省品審辦,定期組織品種試驗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鑒評試驗品種表現,并形成考察報告,作為品種處置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安徽省種子管理總站應當在品種試驗結束后60天內完成試驗數據匯總工作,召開品種試驗總結會議。由省品審會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根據試驗匯總結果、試驗考察報告,確定品種是否終止試驗、繼續試驗、提交審定,由省品審辦將品種處置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二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實行專業委員會初審和主任委員會審核制度。
第二十三條 安徽省種子管理總站應當在試驗總結會議結束后15日內將各試驗點數據、匯總報告及品種考察報告、抗性鑒定、品質檢測、轉基因檢測等單項報告提交省品審辦。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省品審辦應當在60天內組織省品審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完成初審。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召開會議初審品種,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會議有效。根據審定標準,依據試驗結果,結合田間考察情況進行初審。采用實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申請者到會解釋品種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省品審辦決定并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會議;其他委員的回避,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二十六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辦在30天內將初審意見及試驗匯總結果,在省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滿后,省品審辦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省品審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天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
第二十八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辦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部公示。公示結束后,由省品審會編號、頒發證書,省農業委員會公告,并在公告發布后30天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審定編號由安徽省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組成,其中序號為三位數。
第三十條 審定公告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形態特征、生育期、產量、品質、抗逆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及注意事項等。
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申請參加品種試驗的名稱,是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三十一條 審定證書內容包括: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審定編號、育種者、品種來源、證書編號、發證日期。
第三十二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辦在30天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省品審會申請復審。省品審會應當在下一次審定會議期間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省品審辦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復審前再安排一個生產周期的品種試驗。
省品審辦應當在復審后30天內將復審結果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三條 主要農作物的品種審定標準,由省品審會制定,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品種退出
第三十四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 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導致生產事故或存在生產安全隱患的;
(二) 審定時間超過10年,失去推廣應用價值的;
(三) 種性嚴重退化,特征特性與品種審定公告、標準樣品明顯不符的;
(四) 未按要求提交標準樣品的;
(五) 品種權人主動申請退出的;
(六) 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三十五條 審定時間超過10年,仍有推廣應用價值需要保留的品種,由品種育成者、品種權人或推廣部門等提出申請,經相關專業委員會審議,省品審會審核同意,可以延期退出,延期退出的品種必須限定延長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 省內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教學單位,種子企業、品種育成者、生產者、使用者和品種權人等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向省品審會提出品種退出建議,同時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第三十七條 省品審辦對建議退出的品種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提交省品審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
專業委員會按品種審定的方式初審,經初審同意退出的品種,在省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三十八條 公示期滿后,省品審辦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省品審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天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退出的,由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公告退出。在公告發布后30天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公告退出的品種,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自退出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后停止經營、推廣。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經營、推廣。
第四十條 引種審批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參照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品種試驗、審定單位及工作人員,對在試驗、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三條 品種試驗承擔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品種試驗、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相鄰省已審定通過品種可以在我省相同生態區進行引種,用以滿足生產上需要。引種審批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農作物品種試驗、審定所需經費,列入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專項經費預算。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農業委員會2007年5月17日修訂的《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用前審定規范》同時廢止。
附件2
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審批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安徽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及農業部頒布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引種審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是指把相鄰省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引到安徽省同一生態區域種植、推廣的行為。
相鄰省是指河南省、湖北省、江蘇省、江西省、山東省、浙江省。
第四條 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引種由安徽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章 引種條件
第五條 申請引種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相鄰省品種審定;
(二)品種適宜推廣區域與安徽省某生態區域屬于同一生態類型區;
(三)品種產量、品質、抗性、生態適應性等主要性狀達到我省品種審定標準;同時具有某些特殊優良性狀,能夠滿足我省農業生產需要。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引種審批的申請人在安徽省應當具有相應經營資質。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向安徽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引種審批申請。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審批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引種的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品種類型、主要特征特性等;
(二)相鄰省品種審定證書(原件)和公告(復印件);
(三)相鄰省品種試驗總結相關部分;
(四)品種標準圖片;
(五)栽培技術要點;
(六)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七)引種品種屬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應當提供品種權證書和品種權人授權書;
(八)轉基因檢測報告(非轉基因品種)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含有轉基因品種);
(九)其它有關材料和信息。
第八條 受理引種審批申請時間為:小麥、油菜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其它主要農作物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條 安徽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引種審批申請截止日期后30天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30天內提供試驗種子。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10天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引種試驗
第十一條 引種試驗期限為該作物的兩個生產周期,試驗方式由省種子管理總站確定。
第十二條 引種試驗辦法參照《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審批與公告
第十三條 安徽省種子管理總站應當在品種試驗結束后60天內完成試驗數據匯總工作。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此后的9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引種的品種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予以審批;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不予審批,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審批的原因。申請人對引種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 審批通過的品種,由安徽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 引種審批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原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生態類型、育種者、申請者、品種來源、形態特征、生育期、產量、品質、抗逆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年限及注意事項等。
第十七條 引種審批品種的退出參照《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引種試驗和引種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篡改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的;
(二)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
第十九條 引種審批申請人在申請品種引種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引種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引種審批通過品種在有效期內視同審定通過品種。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農業委員會2001年7月26日發布、2007年5月17日修訂的《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審批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