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鴻瑤 實習生 張倩男 攝影 周忠義

九原工商管理部門的領導到地里了解情況
玉米地里,有的苗才剛剛發芽。
近日,九原區哈業胡同鎮烏蘭計九村村民高玉貴和侄子楊金龍撥打本報熱線,稱他們承包了256畝青貯玉米地,但播種后發現,發芽率僅有一半,收成也將減產5成以上,懷疑種子質量有問題。然而,他多次找經銷商詢問情況,可經銷商認為種子不會有問題,是高玉貴種植的土地和方法不對。
農戶:出苗率不到一半
去年,高玉貴聽說種青貯玉米收成比較好,能賣個好價錢,今年就放棄種植葵花,改種青貯玉米,并與侄子楊金龍幾人出資20多萬元,承包了村里的256畝地。
“5月10日,叔叔高玉貴在九原區金豐農資專業合作社以每斤4元的價格買了1050斤(21袋)青貯2152玉米種子。5月24日開始播種,播種后兩三天,就發現種子發芽稀稀拉拉,有的地方間隔一尺都看不到種子發芽,起初以為是有的種子發芽慢,等了幾天,發現地膜下面還有不少種子沒發芽。之后就與經銷商聯系,他讓我們趕緊補種。補種后的出芽率也不樂觀。”楊金龍說。
“地是和村民一樣的地,也是用專業播種機均勻播種,施的肥也是從金豐農資專業合作社買的,如果這些環節都沒出錯,那只有種子質量出了問題。我仔細看了種子外包裝,只有生產企業名稱、種子名字及基本介紹,沒有標注廠址、生產規格等相關內容。”楊金龍說。
“除了產品外包裝不規范,我還做了個試驗,用385顆種子泡在水里培育發芽,三天過去,出芽的種子只有200顆。”楊金龍拿著一袋未開包裝的種子到市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做檢驗,6月12日,檢驗結果出來,顯示“該送驗樣品經檢驗,發芽率檢測值為75%”。
這代表了什么?記者撥通了市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審核袁主任的電話,她表示,由于楊金龍是委托檢驗,根據相關檢驗規定,委托檢驗只能出據檢驗數據,而不能作判定結果。只有農業部門委托中心做抽樣調查的情況才能作判定結果。“想要比對青貯玉米標準發芽率是多少,可以根據《農作物種子質量標準》(GB4404.1-2008)當中的第一部分禾谷類數值進行比對。”袁主任解釋道。
楊金龍說,《農作物種子質量標準》中規定,玉米種子質量應符合凈度不得低于99%,發芽率不得低于85%,水分不高于13%。6月22日,楊金龍投訴至哈林格爾工商所。
經銷商:其他原因也可導致減產
7月15日下午,記者在哈林格爾工商所見到了九原區金豐農資專業合作社經銷商韓楞。他說:“這批種子是我賒給他們的,當時他也看過青貯玉米種子,我是直接從廠家金田正茂農業公司進購的,前期因為種子發芽不好,也聯系過我們,我第一時間通知了廠家,現在廠家也拿來了出廠檢驗證,顯示是合格的。”隨后,韓楞給工商所出示了進購發票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韓楞說:“當時高玉貴說他沒錢,讓我們給他弄一些便宜種子,從專業角度來說,這個種子是草玉米,不屬于雜交的種子,在播種時至少每畝地要撒種子8-10斤,并且他的種植方式也不對,地的質量也不一樣。”
隨后,記者同哈林格爾工商所所長崔曉強、經銷商韓楞一同來到高玉貴的玉米地。
高玉貴說,他承包的土地分兩種,一種是熟地,大約15畝,秧苗的長勢參差不齊,與旁邊種植戶種的有一些差異,剩下的241畝全部是黃地(沙質地的總稱),稀疏的秧苗與相鄰地有明顯差別,有多處土地沒有長出秧苗,即使長出秧苗,長勢也較差,“韓楞說我的黃地不行,那為什么一樣的地,別人家的長勢好,我家的就不行。今年,我還專門打了一口深約80米的水井,鋪設了出水管道,所以根本不存在‘地不行’的問題。”
韓楞則稱:“他的土地本身就存在一定問題,畢竟是黃地,種植效果不能和熟地相比,而且種植方式應該也存在問題,我感覺他的種子播種率沒有達到標準。”韓楞表示,如果經過檢測,種子發芽率有問題,種子生產方金田正茂是同意且積極配合賠償事宜的,若是種子發芽率達標,種子生產商將不負任何責任。
工商:需通過專業檢測
7月11日,韓楞與楊金龍經過協商,在哈林格爾工商所現場抽取雙方帶來的未拆封的種子,并簽字確認,由工商所、農戶、經銷商三方一同前往市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檢測。但到達檢測中心后,檢測中心告訴他們,檢驗種子的前提是雙方必須認可所檢驗的種子為一批貨物,且雙方認可是同一種子才行。“當時在工商所打開兩包種子,我帶來的那袋種子打開包裝沒有合格證,而經銷商提供的那一袋卻有合格證。而且,我的那包種子外膜紅色較深,經銷商提供的種子顏色略淺。我不能確定兩袋種子是否是一批進的,所以沒有接受檢測。”楊金龍說。
隨后崔所長表示,質監部門給出了第二種解決方法,請5位內蒙古農業專家直接到地里進行現場抽樣檢測,但費用相對較高,需要兩萬元左右,在沒有得出對錯前,需要雙方各自承當一半。
對于楊金龍提出的種子包裝不合格的問題,崔所長表示:“種子生產商確實在包裝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外包裝沒有標明生產地和聯系方式,我們會下令讓其整改,而針對發芽率,必須要出示三方同時在場的種子檢測結果,任何一方單獨出示的檢驗報告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我們評判的標準,只有權威的報告結果出來之后,我們才可以進行下一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