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山東圣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書平——
在《刑法》中增設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罪
《 農民日報 》( 2014年03月11日 06 版)
政策背景:
國務院8號文件:適時修訂完善種子法律法規和規章,健全并改進品種測試、品種審定、品種保護和品種退出制度,完善種子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審批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提高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制定育種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及科研人員行為準則。
□□
本報記者李竟涵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圣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書平建議,,增加《刑法》司法解釋的議案,將無證生產、經營種子或未經授權生產、經營保護品種納入非法經營罪,以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
據王書平介紹,近年來,我國種子企業品種研發能力明顯提高,自主研發選育了一批優良品種,確保了農業生產用種安全。但是套牌侵權、制假售假問題仍然突出,在個別地方還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種子市場秩序,也嚴重損害了品種權人的利益,挫傷了企業創新的積極性。
目前對于種子套牌侵權,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舉證難。目前,從事套牌侵權的不法分子為逃避監管,多不辦理生產許可、不與農民簽訂合同進行種子生產,批發給臨時性農資集貿市場或進村入戶進行直銷,僅靠行政執法手段,很難追根溯源,取得完整證據。由于《刑法》沒有規定的相應罪名,一般公安機關不愿介入協助調查,導致許多違法行為由于難以取證得不到查處。
二是處罰輕。由于《刑法》沒有規定相關罪名,目前,對于套牌侵權行為,僅能依據《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予以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不足以對違法者構成震懾作用。
為此,王書平建議,在《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增加一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或銷售被保護品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加大打擊種子套牌侵權違法行為的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王書平說,《刑法》第225條及其后的解釋,為規范我國煙草、證券、期貨、保險、外匯、出版、藥物、電信、林木采伐等起到了關鍵作用。為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加大打擊種子套牌侵權違法行為的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他建議借鑒第225條的相關解釋,將無證生產、經營種子或未經授權生產、經營保護品種納入非法經營罪,作如下解釋:“無證或未按生產(經營)許可證要求生產(經營)種子,或未取得授權生產經營保護品種種子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