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魏都區法院成功處理一起農民群體訴訟案件
中新河南網許昌10月29日電 近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魏北人民法庭成功處理一起農民群體訴訟案件。
原告屈永毫等175名原告系河南葉縣的農民。2010年3月26日,平頂山夏利達公司向河南敦煌種業新科種子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購買3000公斤標簽標注為“新單29”、單包重2公斤的玉米雜交種,后零售給屈永毫等175名農民。175名原告將購買的新單29玉米種子夏播或麥壟套種植,生長發育的玉米植株進入乳熟期逐漸倒折或倒伏,造成減產。部分原告向葉縣農業局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對原告種植的玉米倒折的原因和損失程度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為:被告出售的種子發育成的玉米植株莖稈的堅韌性差、根系不發達,不抗折斷及倒伏,田間現場種植的玉米植株群體,與被告種子標簽上標注的特征特性、產量表現等內容不符,且被告種子標簽上標注的內容與《河南省農業廳關于公布河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第六屆六次會議審定通過品種的通知》公告的新單29玉米雜交種不一致。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賠償損失,被告拒不賠償。175名農民無奈,遂向我院提起群體訴訟,要求河南敦煌種業新科種子有限公司、河南敦煌種業新科種子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甘肅省敦煌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夏利達農業種植有限公司賠償減產損失。
該院魏北法庭接手此案后,對此案高度重視,由該庭庭長親自主審此案,制定了詳細的審理方案,積極采取措施處理案件。調解優先,即在案件開庭審理前、審理后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努力化解雙方矛盾,爭取案結事了。雖然由于雙方差距太大,沒有調解成功,但175名原告看到了法官為解決此事所作出的努力,對法院的工作表示滿意。
努力查明案件事實,由于該案案情復雜,法官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即被告所售種子質量是否合格和原告玉米減產是否為天災所致,充分指導雙方當事人舉證,示證,通過證據質證,使案件事實逐步得到確認。
公正、公平判決,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法庭認為四被告生產、銷售的新單29號種子為質量不合格產品,依法應當賠償175名原告的減產損失,最后裁決四被告依法賠償175名原告30余萬元減產損失。175名原告得到判決后,認為區法院的判決公正、公平,有力地維護了175名農民兄弟的合法權益,對判決結果十分滿意,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王少柯 和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