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石
談到中國種業的歷史,史家們總有必不可少的套路。比如“四自一輔”一直被公認是中國種業歷史的“開山”時期,筆者對此不敢茍同。
所謂“四自一輔”是指1958年到1978年間,中國農民對于農作物種子的“自繁、自選、自留、自用,輔之以必要的調劑”。其實這個方針是針對“大躍進”時期的吃光喝光的瘋狂敗家行徑的“撥亂反正”,與幾個世紀以來農民的長期實踐沒有區別,完全處于原始和自發的蒙昧狀態,根本沒有所謂的“產業”可言。既然沒有產業,也就沒有所謂的種業,所以稱這一時期為中國種業的“開山”時期也就顯得牽強了。所謂的“必要的調劑”自古以來就有,或是朝廷的開倉救濟,或是民間的自由買賣,或是鄰里的實物交換,實在算不得我們的發明。
1978年開始,中國的種業進入了所謂的“四化一供”時期,即“品種布局區域化、種子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和有計劃組織供種的原則”,筆者認為這時才是中國種業的起步時期。但由于舊有體制的限制,從業人員認識的局限性,我們的所謂“四化”名頭雖然響亮,實質內涵卻非常有限。
“品種布局區域化”和“種子產業專業化”的發展尚可圈可點,但在“加工機械化”和“質量標準化”方面則乏善可陳,即便在發展中國家也大約僅處于中上水平。“在有計劃組織供應”方面基本能夠滿足一般生產的基本需要,但產業運作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產業貢獻度有限。這一時期的發展也體現了我們種子行業對于產業發展的認知水品,自己和自己比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和先進的國家和地區比,水平則差了一個世代。
在1980年前后,我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建設了一批在當時來看比較現代化的種子加工廠,但是沒有發育成熟的產業的支撐,沒有技術、市場和管理人員的運作,沒有體制和機制的支持,這批工廠建成之日就成為被閑置無用之時。大好的機會和資源被白白浪費了,實在令人惋惜。
2000年,我國的《種子法》出臺,開始了中國種業的發展和市場化的探索時期,既有成績,也有不足。取得的成績有:第一,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市場放開和市場化經營,活躍了市場;第二,明確了品種權和種質資源保護,重視和投資科研和育種發展;第三,加快引進新品種和種質資源,促進了產業的發展和市場價值提升。存在的不足有:第一,體制改革不到位,科研育種的“雙軌制”嚴重制約產業發展;第二,條塊分割嚴重,企業發展受阻,產業鏈沒有形成;第三,不規范的市場行為十分普遍,侵權、套牌、虛假宣傳等投機行為盛行。
2011年5月,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快農作物種業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文件,被業界稱為“種業新政”而寄予厚望,認為中國種業將進入一個快速發展時期。筆者對此并沒有那么樂觀。“種業新政”對于種業的積極促進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的真正作用的顯現需要取決于以下幾個條件的具備。
第一,種業科研體制改革的深化。現有的育種科研雙軌制不打破,中國種業的發展就會被套上枷鎖。而這一體制的打破牽涉到多方利益的博弈,牽涉到行政體制改革的進程,沒有三五年很難看到實質性的進展。即便三五年之后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改變現有體制仍然是個未知數。
第二,走出種業認識的誤區。大多數企業缺乏明確的企業愿景與發展戰略,走一步看一步;缺乏認真做好產業的追求和執著,而是過度追逐政府的項目資金和補貼;對于育種和生物技術缺少長期規劃和投入,短期購買品種成為眾多企業的基本生存之道;種子生產加工線要么不投入,要么還沒有搞清基本原理就一窩蜂地上。這兩年國內投資建設了大約100條烘干加工線,很多烘干設備因設計、配套不達標而不得不閑置不用;營銷中的忽悠、虛假宣傳更是常態,坑農害農事件屢屢發生。
第三,消除民間資本的進入種業的障礙。這包括:落實稅收和扶植政策的公開化和公平性,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規范化程度,消除地方保護主義,減少行政手段對于市場行為和企業的人為干擾,讓企業直接對市場負責。
第四,對于央企、大國企紛紛開始涉足種業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保持警惕。靠市場準入限制和資源壟斷做大的組織,能否在歸依多變的種業市場經濟中學會游泳恐怕還是個未知數;在別處輕易賺來的錢砸在小小的種業上是否會干擾種業的價值規律和正在形成的產業體系。
與其他行業相比,種業的特點是發展周期長,受外界不可控因素影響大,參與的主體多,新形勢下的種業發展特點和規律還需要我們探索。說現在已經進入中國種業的快速發展時期恐怕還為時尚早。現在仍然是中國種業市場化和產業化的探索和發展期。《中國科學報》 (2012-10-23 B2 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