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臨沂11月3日電 10月26日,平邑縣鄭城鎮的張先生等116戶農民領到77040元的玉米損失賠償款,歷時3個多月的種子質量糾紛在平邑縣消協的調解下得到圓滿解決。
今年7月中下旬,平邑縣鄭城鎮的張先生等116戶農民發現上個月在地里種植的347.6畝玉米中玉米苗出現大面積間隙性死苗的現象,遂找到玉米種子聯系商陳先生要說法。陳先生又聯系了該玉米種子經銷商。玉米種子經銷商同意無償提供種子讓張先生等116戶農民采取補種措施降低損失,同時聲稱,要證明種子質量有問題,應該到農業部門做種子質量鑒定。可是農戶所購買的玉米種已經全部種完,沒有剩余種子可供鑒定。雙方意見不一,無法達成和解。7月22日,張先生等116戶農民向平邑縣消費者協會投訴,希望消協人員能夠幫忙調解。
接到投訴,平邑縣消協積極聯系當事人,并多次深入田間地頭查看現場。經查,張先生等116戶農民反映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業生產資料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負責,如實介紹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條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書面說明;對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農作物生長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還應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并告知危害發生時的緊急救助方法。因經營者提供的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種畜禽、農機具等農業生產資料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減產、絕產、畜禽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經營者應當賠償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經營者賠償后,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經過消協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玉米經銷商同意一次性賠償張先生等116戶農民77040元。農戶們表示滿意。(嚴慧 卜凡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