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經濟時報
“農民的損失我賠了25.4萬元,借了親戚和朋友的錢,現在連店也沒辦法開下去了。”10月下旬,安徽壽縣壽春鎮農民王創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說,而他只是個第三級經銷商。
“我不想把事情鬧大,只希望縣級經銷商和種子公司能夠把我賠給農民的款還給我。另外,我正在向縣種子管理站申請行政復議。‘創富協優9308’我已經賣了四年,執法大隊來查了多次都說沒問題,當初同意賣,現在又說我的種子不合法,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也不能說兩種話呀?”
執法大隊與種子管理站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事件的經過是這樣的,壽縣九龍鄉農民顧廣福等人連續四年購買王創幫銷售的“創富協優9308”稻種,今年出了問題,農民先后申請了鑒定和公證現場測產,各方承認減產一半,農民連續向壽縣農委上訪。在縣農委和農民的壓力下,王創幫先行墊付了農民的損失,也開始了他向上一級經銷商壽縣農華種業公司和合肥創富種業有限公司索賠的道路。
更為復雜的是,“創富牌協優9308”根本就沒有通過安徽省審定,系不合法品種,原則上不能在安徽銷售、推廣。如此一來,王創幫、壽縣農華種業公司、合肥創富種業有限公司4年來均涉及銷售不合格種子,壽縣種子管理站將負監管不力責任。
按照國辦〔2006〕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規定(下稱國辦〔2006〕40號文),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特別是要強化省、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建設。要加強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按規定,管理機構與執法機構應分開。
王創幫的態度是,按照國家規定,種子管理站和執法大隊應該分開,現在壽縣仍然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既然4年來管理站都同意銷售,那么執法大隊裁決他銷售的種子有問題,說明管理站管理有問題,管理站應負連帶責任。
“對種子質量的鑒定,現在還沒有明確認定標準,原則上,只能作種子DNA親本鑒定,才能確定是否假冒偽劣,但一方面DNA鑒定還沒有經司法部門認可,鑒定結果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另一方面,種子證據保留十分難,種了的種子已經作廢,即使農民有心留下部分種子作證據,但種子公司也會以不是同一批次、同一品種為借口,種子事故鑒定難上加難。”王創幫嘆息說,鑒定機制缺失,給他的維權增加了障礙。
“現在裁決我賣的種子有問題,所有的責任都由我承擔,上級經銷商不認。可我提出質量沒問題,又沒有證據,植物DNA鑒定司法不認,而且鑒定價格昂貴。說質量有問題,種子不能說話,想找證據都找不出,所以我只能從程序上找漏洞。”
由于目前案情正在復議過程中,記者不便多做報道。隨后記者采訪了壽縣種子執法大隊隊長、壽縣種子管理站站長李軍。
“執法大隊和種子管理站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以來,要求管理和執法分開,但是人員不增、經費不增、技術力量不增,全省許多縣都只能這樣,我們也想分,但分不開。”李軍無奈地說。
他指出,現在種子管理基本還沿襲著計劃經濟時代的管理體制,基層管理部門既要負責審定,還要兼管種子執法。而按照王創幫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自己監管自己執法,監管說沒問題可以賣,執法發現問題,說明監管有責任。
看似繞口令的說法,實則反映了各方的無奈。
種子執法形式大于內容
相對于王創幫的無奈,安徽巢湖農民尹仕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一個勁地埋頭抽煙、嘆氣。
“我現在再也不相信誰了,2007年的賠償到現在還沒有得到。”尹仕中是巢湖市白湖農場水稻承包大戶,他告訴記者,當年他在巢湖市城北農技服務部青山服務點購買“太湖糯”種子1000斤,共播種150畝,后來稻穗小、顆粒少,經測產,每畝產量減少300斤,秋天在保留部分稻田未割以作證據之后,他就開始了漫長的賠償申訴之路,甚至一度告到了巢湖市消費者協會。
他堅持是種子質量有問題,因為稻穗小、顆粒少,經銷商認為是種植技術不當,加上天氣原因,由于消協無法鑒定是否是種子質量問題,巢湖市種子執法大隊也無法作種子DNA鑒定,到記者采訪時,尹仕中幾年來的索賠仍然沒有任何結果。
“一般來說,縣種子執法首先是看包裝是否規范,上面有沒有明確文件列表說明哪個品種合格、哪個品種不合格,我們也不知道這個品種安徽審批了沒有,即使想查也不知道怎么查。說白了,我們只能查包裝是否合格,里面的東西是否合格、產品是否經過批準查不出來。再說,對這種不合格的種子,經銷商一看執法人員來了就將包裝藏起來,農民若沒有舉報,根本沒辦法查。”李軍說。
“另外,種子執法現在越來越難。王創幫的營業執照是煙酒、雜貨和其他,按照工商部門的說法,也可以賣種子。甚至現在農村村口沒有營業執照的代銷店也代賣種子,他們根本不知道種子要配什么技術種,也不知道賣的種子是否合格,有關種子的基本常識更是不知道,只知道賣了拿提成。執法大隊查了也沒用,今天查了明天還賣,執法大隊又沒有權利吊銷營業執照,那些都是工商的事,也就是說,你查了假種子的窩點也打擊不死。”
這是因為,國辦〔2006〕40號文明確規定,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加大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的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
“農委查質量,工商查銷售,物價查價格,種子不是一般商品,要讓三家執法同時走到一塊,非常困難。”李軍說。
快速反應的鑒定機制缺失 市場監管缺少依據
“我們是先申請鑒定的,沒辦法又申請了公證。”“協優9308”受害戶之一安徽壽縣九龍鄉農民朱士民接受記者采訪時說,9月下旬,農民發現他們種植的“協優9308”不同于往年,在經銷商王創幫的提議下,九龍鄉的農民們到壽縣種子執法管理站申請鑒定。
朱士民家鑒定單上寫著,1.05畝,結實率82.49%,每畝理論產量457.14公斤,較正常年份降低3?5個百分點。對于減產分析,鑒定書得出的結論是:抽穗揚花期受暴風影響,減產屬不可抗力造成,應屬于正常。
但農民對鑒定不服,種子管理站提出二次鑒定,由壽縣所屬的六安市組織專家鑒定,但需要一周以后,當時水稻已經成熟,再過一周將會倒伏,影響鑒定,無奈之下農民申請了公證:現場收割、現場打場、測產。公證得出的結果是:每畝只有320公斤,減產近一半。
在“創富協優9308”稻種的外包裝袋上,記者看到其對“產量表現”這樣描述:“一般畝產650公斤,高產地塊750公斤以上。協優9308經安徽、湖北、江蘇等地多點大面積種植,表現出高抗倒伏、米質優、產量高等顯著優點。”
按照國家規定,種子使用者在該品種審定公告的適宜推廣區域內種植該品種,發生該品種抗逆差的不適應問題造成的損失,就應由向該品種發放通行證即審定證書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
“鑒定和公證截然相反是因為,鑒定由種子管理站選擇專家,當初種子管理站同意這個品種在壽縣銷售,如果說有問題管理站就要賠償。”王創幫說。
截止到記者發稿時,由于公證的只有九龍鄉的部分農戶,王創幫作為壽縣“創富協優9308”眾多經銷商之一,也只對自己供應的農戶部分賠償了。據了解,“創富協優9308”今年僅在壽縣種子銷量就有4萬斤左右,按每畝最多1.5公斤計算,僅壽縣就種植了13000多畝。記者同時采訪了九龍鄉相鄰的雙橋鄉,雙橋鄉的繆偉憲告訴記者,他家也種了“創富協優9308”,同樣減產了,他去問經銷商是不是種子有問題,經銷商告訴他是暴風造成的,“我們也就沒再追問,自認倒霉,現在水稻割了也沒有證據,想找人賠償都不知道找誰。”
“目前,種子問題的鑒定仍然沒有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作為公認的鑒定機構,政府組織的專家又受市場質疑,并且種子親本鑒定非常難,需要DNA技術,一方面DNA鑒定成本昂貴,另一方面,司法不認可。解決市場監管還必須解決鑒定問題,否則病因找不出,如何下藥、做手術?”安徽省種子協會秘書長李愛青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