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旭云
中國法院網訊 吳某在劉某開辦的綜合商店購買了330元玉米種子耕種在承地里,到了收獲季節,玉米秧子長得不錯,但不結棒子,嚴重歉收。吳某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一萬余元。被告在庭審中提供了種子質量合格,銷售手續合法以及當地縣相關農業主管部門對災情的統計和成因分析等證據材料證實原告歉收是因高溫干旱雨水奇缺所致。近日,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采信了被告提供的證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某于2010年4月5日在被告劉某開辦的綜合商店購買了330元某型號玉米種子,后來耕種在自己承包的8畝耕地上,到了收獲季節,原告所種玉米秧子長得不錯,但不結棒子,凈是空秧,嚴重歉收。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比照2009年的收成,賠償經濟損失10 800元。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供了種子質量合格,銷售手續合法,當年6月下旬到7月31日期間,當地降雨量不足去年同期降雨量的四分之一的證明,還提供了縣相關農業主管部門對災情的統計和成因分析等證據材料證實原告歉收是因高溫干旱雨水奇缺所致,認為原告玉米歉收是高溫干旱所致,不同意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延慶法院認為,原告吳某從被告劉某開辦的商店購買玉米種子,以及秋后玉米歉收均是事實,但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莊稼歉收是由于種子質量不合格所造成,原告以被告曾宣傳過該玉米品種抗風抗旱且高產,但沒有實現高產為由要求被告賠償,理由亦不足,法院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以銷售的種子合格合法,高溫干旱降雨奇缺導致原告所種玉米歉收為由抗辯,并且提供了今年玉米生長的關鍵時期,即6月下旬到7月31日期間,當地降雨量不足去年四分之一的證明,還提供了本縣相關農業主管部門對災情的統計和成因分析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最終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