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產品質量損害賠償案進行了宣判,被告某種苗公司退還原告某蔬菜協會種子款975元,并賠償原告某蔬菜協會可得利益損失146320元的60%,即87792元;第三人某種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7年8月初,某蔬菜協會從某種苗公司處購買了650袋“改良型”山東19號大白菜種子,自己種植70畝,推廣給兩村民種植50畝。同年11月,裕安區某蔬菜協會向合肥工商部門投訴,并經六安種子管理站進行了鑒定,種子純度應為96%,但鑒定的純度為90.4%,質量達不到標準,是劣種子。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原意購買山東19號大白菜種子或類似種子,因種子包裝袋上印刷的是山東19號大白菜品種照片,故在未能詳細閱讀包裝袋背面說明的情況下,購買了“改良型”山東19號大白菜種子。原告在種植后出現白菜不結球、結球不緊實、雜株等現象,經鑒定,種子系不合格產品,屬劣種子。種子包裝上注明種子應在江南種植,而原告在江北種植,且種植的時間較晚,原告沒有按照包裝袋上的說明進行大面積種植,造成損失自身應承擔部分責任。被告某種苗公司作為種子銷售單位、第三人某種子公司作為種子生產單位應對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進行賠償。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六安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