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委員會文件
蘇農規 [2009]4號
關于印發《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林(農業)局:
為依法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切實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江蘇省種子條例》以及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定, 我委制定了《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退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退出管理辦法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退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江蘇省種子條例》、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 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退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品審會負責已審定品種退出的管理工作,省品審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負責已審定品種退出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江蘇省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品種退出的范疇。
(一) 在生產使用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對農業生產安全存在重大隱患或造成生產事故的;
(二) 產量、品質、抗性等主要農藝性狀己明顯不適應當前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的;
(三) 種性嚴重退化或品種特征特性與品種審定公告明顯不一致的;
(四) 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五條 根據品種退出的范疇,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站、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向省品審辦提出品種退出的建議。
第六條 提出品種退出建議的單位或個人,向省品審辦提交 《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退出建議表》(見附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省品審辦受理品種退出建議的時間為:夏熟作物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秋熟作物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第八條 省品審辦根據品種退出的建議,對建議退出品種在生產上的實際使用年限、推廣面積、存在問題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告知相關單位或個人,并提交省品審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審核,專業委員會審核同意退出的品種提請主任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省品審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召開專題會議審核退出品種時,到會委員數應達到委員總數2/3以上,同意退出的有效表決票數應達到委員總數1/2以上。
主任委員會在審批退出品種時,到會委員數應達到委員總數2/3以上,同意退出的有效表決票數應達到委員總數1/2以上。
第十條 經批準同意退出的品種,通過江蘇農業網、江蘇種業網公示,有異議者可在公示之日起30天內向省品審辦書面提出復審,省品審會對提出的復審理由進行審核后, 作出是否復審的決定并通知異議者。
批準退出的品種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發布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發布之日起,退出品種不再核發生產許可證,已生產的種子在生產許可證期滿后1年內允許銷售,滿1年后按未經審定品種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種質資源管理部門和品種育成單位應做好退出品種的種質資源保存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西瓜、辣椒。
第十四條 江蘇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退出,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