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征求《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做好第一批調法調規(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授權事項的長期固化,根據省人大法工委的要求,我廳組織起草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管理若干規定》。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征求社會各界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7月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59號省農業農村廳政策法規處404室,郵編57020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hnnytzcfgc@163.com。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6月4日
附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管理若干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種質資源管理,促進種子對外貿易與合作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林草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核發、變更實行網絡化管理,平臺數據與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同步共享。
第三條 申請取得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可以為自有產權或者自有資產,也可以租賃,租賃期限不少于五年。存在失信記錄的企業不適用租賃。
第四條 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口業務的,在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后,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口許可。
進口農作物種子,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批。具體審批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從境外引進新物種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態危害和環境危害。引進前,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引進后,在指定地點隔離種植,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一個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二年,經監管評估,證明確實安全的,方可分散種植。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農作物種子、林草種子實施跟蹤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發現引進的農作物種子、林草種子對生產、自然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并決定停止引進和推廣。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進出口農作物種子樣品保存庫或者DNA指紋庫。
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引進農作物種子之日起五日內,將引種信息送交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完整的生產經營檔案,確保可追溯,并在年度經營活動結束之后四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種子管理機構上報進口種子的實際數量、銷售范圍、生產情況等經營信息。
第七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進口的種子質量負責。進口種子的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在合同約定或者參考有關國際標準。
從境外引進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開展種子試驗、生產、經營等活動。發現引進的種子對生產、自然生態環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與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境外種子引進后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加強種子生產、加工、流通等各環節的信息管理,保障進口種子質量安全和生物安全。
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提高監督執法能力,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申請農作物種子進口許可的,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不予許可,并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征信系統。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申請農作物種子進口許可。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申請農作物種子進口許可的,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并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征信系統。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申請農作物種子進口許可。
第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