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山東省農作物種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地實施《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農作物種苗是種植業生產的基礎,對優化種植業結構、提高農產品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省是種苗產業大省,近年來,全省農作物種苗產業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涌現出一批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種苗企業和品牌。但是,由于當前種苗無證生產經營、標簽標注不規范、案件糾紛處理難等問題時有發生,制約了我省種苗產業做大做強和長期健康穩定發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山東省種子條例》第三十條均規定,生產經營種苗等非籽粒種子的企業,應當具有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具體辦法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目前,部分省份已就單個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出臺了相關辦法,對規范種苗產業發展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綜上所述,我省制定出臺《辦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十分必要,對進一步規范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全省種苗產業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2條,分為總則、生產經營、標簽和使用說明、監督管理、附則等。
第一章總則,共3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農作物種苗定義、部門職責等內容。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行使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生產經營,共7條。主要對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部門、核發條件、申請材料等方面做出規定,對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提出要求。
第三章標簽和使用說明,共5條。主要對銷售的種苗應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以及標注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3條。主要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管職責和種苗檢疫作出規定。
第五章附則,共4條。主要對有關用語含義、適用范圍、施行日期等內容作出規定。
三、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辦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