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寧波市農業農村局處理水稻“甬優1540”等品種權侵權案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
  【案情摘要】
  2021年初,寧波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種業公司”)向浙江省寧波市農業農村局反映,其制種基地農戶違反制種合同約定,通過中間商擅自將公司委托制種的“甬優1540”“甬優538”“甬優12”“甬優15”等“甬優”系列雜交水稻種子進行非法買賣獲利,并形成黑色地下產業鏈。接到線索后,寧波市農業農村局立即成立種子專項執法協調小組。一方面,對轄區內重點鄉鎮的水稻種植大戶開展全面排查,檢查生產記錄,追溯種子來源,最終鎖定寧波市奉化區方橋橫銅家庭農場、鄞州區姜山鎮西山村農戶、臺州市天臺縣平橋鎮上龐村種植大戶、臨海市永豐斯敏農場作為調查對象。另一方面,在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統一調度下,與臺州天臺、臨海當地農業執法部門對上述家庭農場和種植大戶開展調查取證,抽取水稻樣品進行SSR真實性鑒定。檢驗報告顯示,經48組引物鑒定,上述樣品與“甬優1540”“甬優538”“甬優12”“甬優15”的標準樣品差異位點數為0,判定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上述家庭農場和種植大戶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間從黃某某處購入“甬優1540”“甬優538”“甬優12”“甬優15”等無正規包裝和標簽的編織袋種子合計2940斤,并支付90140元。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認為,根據2016年種子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三十三條,三十八條以及四十九條有關規定,黃某某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買賣寧波種業制種基地種子構成侵權;種子未經精選、加工、包裝,僅用編織袋簡易包裝且沒有標簽,黃某某還涉嫌非法經營假種子以及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種子。其無證經營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并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2021年6月3日寧波市農業農村局向寧波市公安局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隨后,按照備忘協作機制,寧波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和寧波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啟動案件聯合調查程序,至2021年12月,共刑事立案7起,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寧波6名、嘉興2名、臺州1名),查實涉案侵權“甬優”系列雜交水稻種子共計36余噸,涉案金額180萬余元。
  【典型意義】
  執法實踐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的侵權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是執法人員對立案標準、判罰標準認識不統一,造成案件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時、同案不同判等問題。本案在辦理過程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并啟動聯合調查程序,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掌握的案源、專業、技術優勢與公安機關偵查、布控、取證等優勢相結合,一舉鏟除了“甬優”系列侵權稻種非法生產經營整條產業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為完善立體打擊侵權體系,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破解行刑銜接不力的難題提供了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