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守護農業“芯片”安全
——《司法服務保障兵團種業振興40條》解讀
近日,兵團法院印發《司法服務保障兵團種業振興40條》。兵團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海光對這份文件進行了解讀——
1發揮審判職能 加強審判指導
陳海光表示,要理解這份文件的核心內涵,就要弄清這份文件需要解決什么問題。這份文件所指的司法服務保障,就是充分發揮兵團各級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打擊種業侵權和違法犯罪,激勵種業企業育種創新。
種業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維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基礎。
近年來,兵團育種創新能力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不斷提升,農業生產形勢整體持續向好,但仍存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不夠、育種創新水平不高、種業企業競爭力不強等突出問題,同時在知識產權保護、維權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短板、弱項和隱患。2019年以來,兵團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侵權和“農資打假”案件318件,絕大多數案件集中在種子、農藥、肥料等領域。
兵團法院涉種業審判要以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為重點,堅持采用多種訴訟程序,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功能,依法保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堅決打擊種業侵權違法犯罪行為,全面凈化種業市場,為兵團種業振興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保障種業振興,就是要堅持法治原則。對涉種業民事案件堅持公平公正、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綠色原則;對涉種業刑事案件堅持罪刑法定、刑法適用平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涉種業行政案件堅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被告負有舉證責任、訴訟不停止行政執行原則。”陳海光說,這份新文件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要堅持立足司法審判職能,加大涉種業案件立案、審理、執行全流程全方位保護力度,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案件,按照兵團法院有關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審理,逐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審判機制工作。
2建立綠色通道 降低維權難度
陳海光表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繁殖、銷售行為具有季節性、地域性等特點,權利人維權時確實存在一定困難。《司法服務保障兵團種業振興40條》明確了,各級法院要建立種業案件訴訟綠色通道,認真審查涉種業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證據目錄;對訴訟請求明確、理由正當、證據扎實充分的案件,力爭快立快審快結。
要繼續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圍繞涉種業糾紛特點因地制宜設立特色巡回法庭,充分發揮“一團一法官工作室”工作機制作用,推行電子訴訟在線審理機制,最大限度減少職工群眾訴累。同時,對種業企業及種子使用者被侵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甚至造成經營困難的,可減收或緩收訴訟費用及訴訟保全費用,讓職工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目前,兵團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種業案件,主要存在涉案農資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鑒定困難,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少,鑒定依據即原始農作物資料大多滅失,農資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認定困難的問題。”陳海光介紹說,如果《司法服務保障兵團種業振興40條》能夠得到很好的落實,司法保障兵團種業振興將成為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路徑。
《司法服務保障兵團種業振興40條》提出,各級法院將強化證據保全、調查取證、委托鑒定等證明手段的運用;加大對品種權人證據保全申請的支持力度,及時固定、獲取和保存證據;對于品種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證據,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規范鑒定程序,明確鑒定人、鑒定方法的選擇以及重新鑒定的條件,提高鑒定的規范性、準確性和科學性。
為保證鑒定的權威性,《司法服務保障兵團種業振興40條》要求,積極協調兵團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組建兵團種業專家咨詢機構,為兵團法院審理涉種業案件專業技術問題提供專家咨詢意見。依法選任種業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
3加大保護力度 依法從嚴懲處
“在涉農資糾紛案件中,農資質量問題與侵權損害結果難以判定,判斷因果關系難,責任確定難,確定具體損失難……”陳海光介紹,各級法院要在便利侵害品種權案件的證據固定和事實查明以及降低品種權人維權難度方面多做努力。
強化舉證妨礙制度適用,讓不誠信的被訴侵權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侵權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轉移、毀損被保全物等舉證妨礙行為,致使案件相關事實無法查明的,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侵害品種權的行為,仍然提供收購、存儲、運輸、以繁殖為目的的加工處理等服務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適時轉移舉證責任,依法適用事實推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相關證據酌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命脈’, 種業作為國家基礎性、戰略性的核心產業,是鄉村振興下農業創新驅動發展的突破口。”陳海光表示,要維護好種源安全、加快種業振興,就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基本要求,要求依法加大對制假售假、套牌侵權和破壞種質資源等涉種子犯罪的懲處力度,有效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凈化種業市場,維護種源安全,為種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在《司法服務保障兵團種業振興40條》中,明確提出在審理案件時要把握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隨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的特點,通過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業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
依法嚴懲種子制假售假犯罪。對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格準確認定罪名。對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行為,因無法認定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原因,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破壞種質資源犯罪。保護種質資源,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種質資源,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來源:《兵團日報》(2022年7月5日第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