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農民合作社的調查和數據

圖1合作社的數量


























楊久棟1 紀安2 彭超3 饒靜4
2018年是我國農村改革開放40周年,農民合作社的走勢是各界關注的焦點。目前,我國農民合作社仍處于歷史上最好的發展時期。合作社數量持續增長。據統計,截至2018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達217.3萬家,是2012年的3.15倍。農民合作社帶動能力不斷增強。實有入社農戶超過1億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9.1%。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合作社發展也呈現良好態勢,其合作層次不斷提升、經營范圍不斷延伸,由起初規模小、單純在生產銷售領域合作逐漸向生產、加工、流通、銷售一體化的方向發展,承接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后各階段,融合農村產業一產、二產、三產各業態。合作社的良好發展有效降低小農戶的生產交易成本,保證農產品生產、銷售,較好地實現了“小農戶”與“大市場”的順利對接,有效提高農民增收能力、提升農業增效潛力、增強農戶和農業的市場競爭力。
一、主要經濟指標分析
在重要歷史交匯期背景下,在資源配置效率不高、優質農產品供給不足、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壓力加大及國內外市場競爭加劇等一系列的挑戰下,農民合作社已成為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主體,為適應市場新需求,涉獵服務型農業新業態,為農民增收拓寬新渠道,為農業農村發展提供了新動能。
農民合作社資產、營收已經達到相當規模。根據農民日報社三農發展研究中心調查典型合作社的數據顯示,在555家有效樣本中,2017年合作社營業收入社均約為2329.07萬元,可分配盈余達到338.48萬元,社均盈余返還額213.91萬元,社均期末貸款余額138.33萬元。其中,合作社社均農民(出資、入股)成員數約263戶,社均服務農戶數約2618戶。
農民合作社表現出了較強的帶農增收能力。在接受調查的合作社當中,能夠帶動入社農戶戶均增收2000-4000元的合作社達到40.2%,2000元以下的21.8%,6000元以上的達到19.4%,4000-6000元的達到18.6%。
二、經營類型和經營區域分析
近年來,伴隨著合作社的不斷發展,在發展模式、產業領域和服務功能上也呈現多元化,不斷迸發新活力,長期致力于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合作社在發展模式上集中生產要素和資源配置,提高農民經濟效益;在產業領域上向休閑農業等新業態延伸,拓寬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空間;在服務功能上完善社會服務機制,滿足農業市場雙向需求。
從合作社經營活動類別上看,根據固定觀察點體系合作社調查,在682個有效樣本中,77.1%的合作社從事種植業,34.9%從事養殖業,從事農畜產品加工、營銷占比分別為12.8%、18.9%,還有14.4%的合作社從事農資經銷,從事休閑觀光農業的合作社占比為18.3%,從事農機、農技等服務、農副產品加工利用的合作社占比相當,分別為19.1%和19.4%,而從事鄉村旅游服務、電子商務運營平臺及其他經營活動的合作社比例較低。從事的行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作社占比為60.7%。
從合作社為社員提供的服務上看,八成以上的合作社提供農產品銷售服務。調查發現,在682個有效樣本中,為社員提供農產品銷售服務的最多,比重為80.6%,另有78.9%的合作社為社團提供農業技術培訓服務,提供良種引進和推廣服務、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服務的比重相當,分別為73.6%、73.5%。從整體上看,合作社為社員提供的服務類型多,但在購買農業保險方面稍顯不足(占比僅為23.0%)。另外,在農產品加工服務、農產品運輸及儲藏服務上面也有略有欠缺(占比分別為46.0%、48.2%),還有1.3%的合作社未提供過任何服務項目。
農民合作社不斷引入新技術,發展新業態。就合作社從事新業態情況進行分析,在接受調查的合作社中,從事生態農業的最多,其比例達到49.0%。從事循環農業、休閑觀光農業的占比次之,分別為37.0%、30.2%。從事會展農業的最少,其比例5.1%。另外,有43.8%的合作社從事了兩種及兩種以上新業態,有19.8%的合作社未發展新業態。
在電子商務方面,專業合作社使用互聯網購買生產資料、農產品和使用互聯網銷售生產資料、農產品的行為均高于預期,有一半以上的合作社已使用互聯網來購買、銷售生產資料和農產品。具體來看,無論是使用互聯網購買農產品、生產資料還是使用互聯網銷售農產品、生產資料的合作社數量,均要高于未使用互聯網購買和銷售農產品、生產資料的合作社數量。使用互聯網購買農產品、生產資料的合作社數量要比使用互聯網銷售農產品、生產資料的合作社數量高出11.9個百分點。
雖然專業合作社在開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的廣度上有所提高,但專業合作社在開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的深度上仍處于較低水平,即專業合作社使用互聯網購買或銷售過農產品、生產資料的比重不高。在使用互聯網購買過生產資料、農產品的427家合作社中,購買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調查總體的67.2%。在使用互聯網銷售過農產品、生產資料的346家合作社中,銷售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調查總體的67.6%。具體如圖(2)、圖(3)所示。
在對使用過互聯網銷售生產資料、農產品的合作社統計分析后發現,合作社使用互聯網銷售生產資料或農產品的途徑主要集中在入駐第三方電商平臺和其他途徑上。其中,合作社通過入駐第三方電商平臺進行網銷的比重最大,有效占比約為77.7%,通過其他途徑(如社交平臺、微信朋友圈等形式)網銷的占比其次,為60.1%,通過自建手機APP電商平臺和自建門戶網站電商平臺的合作社數量基本持平,有效占比分別為37.3%、34.1%。有37.6%的合作社通過兩種及兩種以上的網銷途徑銷售生產資料和農產品。
通過對專業合作社未進行過“網購”或“網銷”的原因統計分析后發現,影響專業合作社參與電子商務的因素較多,不懂電商平臺使用和網絡經營技巧、相關物流服務不完善、市場費用、推廣費用較高、合作社生產規模小導致無法滿足電商平臺需求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約著專業合作社開展電子商務,其中不懂平臺使用和網絡經營技巧是影響合作社參與電子商務的主要因素。
近兩年來,八成以上的合作社引進新技術、新設備,分別用于種養環節、管理、加工和營銷環節。分析引進新技術、新設備的使用環節情況,在584個引進新技術、新設備的合作社中,近六成合作社將新技術、新設備用于種養環節上,在加工、管理、營銷方面依次遞減,分別為26.4%、11.8%和6.7%。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方向發展。例如“滴滴農機”,通過“互聯網+農業”發展方式,開拓農資購買、農產品銷售、金融等一系列服務。此外,部分合作社為解決農戶融資難、融資慢、融資利息高等難題,積極開展內部信用合作,為成員提供融資服務。有的合作社還以“龍頭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農戶”等擔保模式,通過互保互益、共擔風險的形式,為農戶提供信貸擔保服務,提高合作社及成員的還貸能力。
三、品牌建設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隨著我國進入上中等收入國家行列,城鄉居民消費結構不斷升級,對農產品的需求已經實現從“有沒有”“夠不夠”向“好不好”“優不優”轉變。據農業部統計,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合格率連續5年穩定在96%以上,綠色農產品、有機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數量達到3.6萬個。因此,在面對市場需求的新變化下,大部分合作社已建立起標準化生產、品牌化銷售,逐步開展農產品質量認證。
目前,根據觀察點體系合作社調查682個有效樣本中,已有90.8%的合作社實施了標準化的生產和服務。有63.9%的合作社擁有自主品牌,其中22.0%的合作社能夠擁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品牌,仍有36.1%的合作社沒有自主品牌。有71.1%的合作社注冊了商標,有20.7%的合作社能夠注冊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商標。具體情況如圖(6)和圖(7)所示:
在對合作社在生產經營過程當中執行農業標準級別來看,有26.1%的合作社能夠執行國家標準,執行農業行業標準的合作社占比最大,為32.7%,執行地方標準的合作社占比其次,為16.0%,執行企業標準、自有標準和其他標準的合作社占比依次遞減,分別為9.7%、7.5%和1.8%,仍有6.3%的合作社未執行任何農業標準。
近六成以上的農民合作社開展了農業產品認證,保障了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就合作社生產農產品認證類別來看,在接受調查的合作社中,通過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最多,其比例達到42.4%。通過綠色食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有機食品認證依次遞減,分別為24.0%、14.4%和11.1%。通過其他農產品認證標志的最少,其比例為7.5%。另外,仍有32.3%的合作社未通過任何農產品認證。
四、社會責任
隨著農民合作社規范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合作社主動擔當社會責任。農民合作社不僅在農民增收、農村穩定、農業增效方面肩負了重要責任,充分發揮了“領頭雁”的作用,更肩負起質量安全標準、綠色發展、公共服務、精準扶貧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在我國社會發展的進程中,農民合作社始終把“服務”的落腳點扎實定位在“三農”范圍內,其扮演的角色更多,承擔的責任也隨之增重。
在農產品標準化工作和質量安全方面,農民合作社普遍建立了相關的質量安全控制措施。在對合作社進行農業標準化工作情況統計分析后發現,僅有3.5%的合作社未做過任何農業標準化工作,有83.0%的合作社做過兩項及兩項以上的農業標準化工作。具體來看,六成以上的合作社均進行了規范使用農產品投入、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宣傳培訓標準化生產、檢測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比例分別為68.3%、67.9%、65.5%和65.0%。完善產品標準體系、農產品追溯體系、和其他標準化工作的比例依次遞減,分別為53.7%、40.0%和6.0%,可見農產品追溯體系、質量安全監控方面仍要進一步提高,這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慮的方向。
在帶農增收方面,在帶農增收方面,大部分合作社都能夠通過分紅、二次利潤返還等方式帶農增收。參與調查的合作社中,2017年有61.6%的合作社進行過分紅,有41.5%實施過對社員農戶的二次利潤返還。
在提供農村社區公共服務方面,合作社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文化建設并且扶難濟困。參與調查的合作社中,有53.5%的合作社提供過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有28.9%的合作社為農村社區文化建設做出過貢獻,有66.3%的合作社為社區內的困難群眾提供過幫助。但是,也應當看到,有6.3%的合作社在農村社區公共服務方面投入不足。
合作社在精準扶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整合貧困戶的資源,如土地、資金、勞動力等方式,保障貧困戶權益,逐步走上現代農業的道路,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的難題,實現市場“弱者”向“強者”的轉化,從而夯實貧困戶脫貧致富的基礎,促進農業、農村長遠發展。
五、綜合分析
今明兩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歷史交匯期。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外部環境發生深刻變化的復雜形勢下,鞏固發展農業農村好形勢,發揮“三農”壓艙石作用,為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奠定堅實基礎,如期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2018年12月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總結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經驗,部署今明兩年“三農”工作必須完成的“硬任務”。農民合作社在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帶動農民增收致富方面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鄉村振興的重要力量。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合作社支持政策體系,在金融支持、產業項目、法律建設、稅收優惠等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為未來合作社發展打下堅實基礎。2017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從財政稅收、基礎設施建設、金融信貸、保險支持、市場營銷、人才培養6個方面,進一步系統構建了支持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的扶持政策體系。2018年7月1日起,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中明確,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和金融保險服務。同時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2019年一號文件提出,“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深入推進示范合作社建設”。2019年,國家將以全面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為核心,提高農民合作社整體素質。國家還會制定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對合作社的規范管理。
根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調查體系對682個合作社的典型調查,五成及以上的合作社享受到政府財政補貼政策、培訓和技術推廣服務,分別為54.6%、53.4%和48.2%。近四成的合作社享受到政府金融支持及承擔涉農項目扶持政策,占比為35.2%、37.6%,但在農地流轉、設施用地、用水用電優惠、技術研發扶持及其他扶持政策享受方面合作社比例較低。
在合作社對政府政策支持需求方面,七成及以上的合作社非常希望在財政補貼或獎勵和涉農項目支持上享受到政策支持,占比分別為77.4%、73.6%,六成及以上的合作社表示在用水用電優惠、提供技術培訓與服務、幫助獲取貸款或提供擔保和提供規范化發展指導非常需要,在幫助流轉農地、協調設施用地、招攬人才等方面強烈需求程度相對較弱一些,但占比仍達到四成以上。可見合作社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十分需要政策支持上的傾斜支持。
展望小康社會決勝期的這兩年中,合作社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是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的對接橋梁、是現代化農業發展的生力軍。合作社的良好發展將在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城鄉融合發展方面起到至關重要作用。首先,在農業增效方面,農民合作社有效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向高產、優質、高效方向協調發展。且農民合作社將會進一步提升自身市場競爭力,與當地其他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協調發展,也可能實現跨地域、跨所有制開展合作與聯合,并在加工、流通、產銷一體化等方面發揮更重要的在作用。其次,在農民增收方面,農民合作社通過集約要素、延長產業鏈、綠色發展、打造品牌的方式讓農產品賣出去、賣出好價錢,從而讓農民手握致富飯碗。今后將在生產、購銷、信用合作等方面承擔更多的功能,引導小農戶更好地納入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再次,在城鄉融合發展方面,合作社是實現城鄉融合發展目標的微觀載體,其通過集約生產要素、多樣化轉變生產方式外,借助“互聯網+”來推動農業組織方式、流通方式和分配方式,有效實現農民合作社與城市消費合作社的對接,不斷向流通等領域延伸,緩解城市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形成城鄉的良性互動和社會的和諧,有效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本報告為2019年發布,調查分析中使用的為2017、2018年的數據(作者單位:農民日報社三農發展研究中心1;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2 3;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