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新辦法”)已通過廳常務會議審議。現解讀如下。
一、 修訂背景
現行《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浙農政發〔2015〕2號,下城“原辦法”)于2015年5月印發。該辦法實施2年多來,對規范品種審定工作、提高品種選育水平、培育種子企業育種創新能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省農業生產環境和制度環境均發生較大變化。一是制度環境發生變化。2016年1月,新種子法頒布實施,對品種審定制度作出了重大修訂,對農作物品種管理設置了新品種保護、審定和登記等3項制度,增設了品種登記制度,同時對主要農作物和非主要農作物的劃分也作出了適當調整。2016年7月,農業部根據新《種子法》修訂了《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以下簡稱“部辦法”),并于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新增了引種備案、撤銷審定等內容;二是農業生產環境發生變化。我國農業已經進入新時代,品種審定制度作為保障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必須及時做出調整,以引導科研育種單位和種子企業加快培育符合市場和生產需要的品種,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綠色發展;三是政府職能在逐步轉變。十九大報告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我省又大力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優化政府管理和服務方式。因此,必須及時對現行品種審定辦法進行修訂,優化品種區試審定管理方式,提高主體責任意識,真正落實市場在種業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修訂總體思路
品種審定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按照我省現代農業和現代種業發展要求,立足提升我省種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按照“減少審定環節、提高主體責任、加快企業自主育成品種和優質綠色生態品種審定步伐”的原則,對品種審定機構、申請受理、品種試驗、審定程序、引種備案、撤銷審定以及監督管理等進行全面修訂,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品種審定制度,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綠色發展。
三、主要修訂內容
(二)精簡審定機構。鑒于我省玉米和大豆面積較小,根據部辦法第八條規定,繼續將玉米和大豆合并設立旱糧專業組,同時相應取消油菜、西瓜等作物專業組。
(三)簡化品種試驗。
1. 根據部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新辦法第十四條將原辦法第十五條的區域試驗點在全省不少于“7個點”改為“5個點”,減少了試驗點次。
2. 根據部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新辦法第十四條將品種區試的田間試驗設計增加“間比法排列”,使試驗田間設計除隨機區組之外的增加另一種選擇,有利于特殊用途品種和參試品種較少時開展品種比較試驗。
3. 根據部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新辦法第十五條增設 “第一個生產周期綜合性狀突出的品種,生產試驗可與第二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同步進行”,從而除對省內企業自主育成品種縮短試驗周期外,增加了綜合性狀特別優良的品種也可以縮短試驗周期,同步加快優良品種和企業自主育成品種的審定與推廣步伐。
4. 根據部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增第十九條“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申請者代表參與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收獲測產,測產數據由試驗技術人員、試驗承擔單位負責人和申請者代表簽字確認”,加大了承試單位的社會監督,提高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5. 根據部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增加了第二十一條的具備試驗能力自有品種單位的“生產試驗可以自行開展”、“特殊用途品種自行開展品種試驗”、“三個聯合體自行開展品種試驗”;并根據部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自行開展品種試驗方面的規定并入第二十一條表述,擴大品種試驗渠道,緩解省級品種試驗渠道不足、參試品種數量受限、特殊用途品種試驗參試品種難以開展等局限性,逐步推進品種試驗由申報單位自行開展、政府部門主要抓好試驗規程、審定標準制訂實施以及事后監管過渡的品種試驗改革。
6.依據部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省農業廳關于實施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綠色通道的意見》(浙農政發〔2017〕號)的規定,第十五條增加生產試驗與區試同步進行的內容,綠色通道文件予以合并,精減試驗管理規范性文件數量。
(四)縮短辦理時限。根據部辦法有關規定,對品種區試各環節的辦理時限進行調整,壓縮審定時間。
1.將原辦法十一條的申請受理時間從“60日內”改為“45日內”,申請不予受理品種的陳述意見或材料修正時間從“15日內”改為“30內”。
2.原辦法第二十條的品種試驗總結會議從每個生產周期結束后“60內”召開改為“45日”內。
3.根據部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初審通過品種的公示時間從原辦法第二十二條的“60日”改為新辦法第二十四條的“30日”。
4.根據部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新辦法第二十八條新增審定信息報農業部公示15日。
5.根據部辦法第三十八規定,新辦法第三十一條新增審定標準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品審會備案。
6.根據部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撤銷審定公示期從原辦法第三十一條的“60日”改為新辦法三十八條的“30日”。
(五)更加公開公正。1.根據部辦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增第十三條第三款“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充分聽取品種審定申請人和專家意見,合理設置試驗組別,優化試驗點布局,科學制定試驗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2.根據部辦法第八章有關規定,在四十一條-四十四條中,對品種試驗、審定工作人員、測試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偽造數據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強化了監督管理,促進品種區試審定工作更加公開、公正、科學、規范。
(六)簡化審定表決。根據部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辦法第二十三條的省品審會審定品種時的投票表決審定改為第二十四條的審核審定,即省品審會主要針對審定程序、審定標準的應用以及對新品種存在的風險評估是否準確合理做出審查審核,加大專業組現場考察和初審時的職責,逐步推進專家負責制,進一步厘清了專業組和審定委員會職責分工。
(七)擴大引種范圍。根據部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條-四十三條規定,新辦法新增第六章第三十三條-三十七條規定,使同一適宜生態區域省外審定品種的引種范圍從鄰近省擴大到其他省份,并對引種備案條件、公告內容、辦理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擴大了省外引種備案范圍,規范了引種備案程序。
(八)嚴格審定撤銷。品種退出機制是我國品種審定自我糾錯的制度安排,對確保品種種植安全十分重要。根據部辦法有關規定,對退出機制作如下修訂。
1.將原辦法的第六章品種退出改為第七章的撤銷審定,與國家品種審定辦法統一名稱。
2.將原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別增加“失去生產利用價值”、“標準樣品不真實”兩種撤銷審定的情形,同時將第四款“其他情況應當退出的”改為 “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使撤銷審定品種的條件與部頒辦法相對應,提高撤銷審定品種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新《辦法》主要內容
(一)總則。規定了《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審定作物范圍等。
(二)審定機構。規定了品種審定委員會和專業組以及品審會辦公室的職責、委員或成員任職條件等。
(三)申請與受理。規定了品種審定的申請條件、提交材料、申請受理以及材料修正時限等。
(四)品種試驗。規定了品種試驗種類、組織實施單位、主要測試鑒定項目、試驗設計、試驗點次、試驗周期、試驗對照品種、試驗承試單位和試驗人員條件、試驗結果匯總以及自主開展品種試驗條件等。
(五)審定與公告。規定了品種審定的初審會和品審會材料申報材料、審核內容、公示公告時間、審定證書以及復審受理時間。
(六)引種備案。規定了引種備案的受理機構、受理范圍、試驗條件、申報材料以及引種備案公告內容等。
(七)撤銷審定。規定了撤銷審定的四種情形和撤銷審定主要流程。
(八)監督管理。規定了品種審定工作人員、試驗單位、試驗承擔人員、申請者等職責、義務、違紀處罰等。
(九)附則。規定了品種試驗經費來源、蠶品種參照執行以及實施日期。
五、適用范圍與實施日期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六、解讀機關
本辦法解讀機關為浙江省農業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