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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11-21  來源:  瀏覽次數:202
 
 
福建省農業廳文件
 
閩農種〔2016〕228號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各市、縣(區)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
 
      為了加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種子生產經營秩序,促進我省現代種業健康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2016年第5號令)的規定,按照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一)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非主要農作物種子、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1. 申請有效區域為縣級行政區域的,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2. 申請有效區域為設區市行政區域的,由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3. 申請有效區域為全省的,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三)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核發。
沒有設立農業主管部門的縣級行政區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核發。
 
      二、申請條件
 
      (一)申領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2. 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以及儀器設備操作臺、資料柜等配套設施,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3. 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4. 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
 
      5. 品種。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與申請作物種類相應的自育品種或者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審定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6. 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從事分裝經營種子業務且不進行種子生產活動的,可不具備種子生產人員和生產環境的條件。
 
      (二)申領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基本設施。
 
      辦公場所、冷藏庫:具有辦公場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庫200平方米以上;
 
      檢驗室: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檢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
 
      加工廠房、倉庫: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加工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倉庫20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棉花大豆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2. 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以及儀器設備操作臺、資料柜等配套設施,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3. 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小麥種子的,總加工能力2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含窩眼清選設備);生產經營大豆種子的,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干燥設備;
 
      4. 人員。
 
      育種人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10人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6人以上;
 
      生產、加工貯藏、檢驗人員: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
 
      5. 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與申請作物種類相應的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國家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6個以上(至少包含3個省份審定通過),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2個和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和省級審定品種5個以上;
 
      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同時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除具有雜交稻要求的品種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常規稻的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
 
      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與申請作物種類相應的以本企業名義單獨申請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5個以上;
 
      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6. 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7. 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具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和相應的育種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種檔案。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3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1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
 
      8. 育種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種基地。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5處以上、總面積200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3處以上、總面積100畝以上;
 
      9. 科研投入。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種子銷售收入的5%,同時,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萬元;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萬元;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萬元;
 
      10. 生產規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2萬畝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1萬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的數量不低于該類作物100萬畝的大田用種量;
 
      11. 種子經營。具有健全的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
 
      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
 
      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稻種子銷售額1.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
 
      生產經營蔬菜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蔬菜種子銷售額8000萬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
 
      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其種子銷售額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
 
      (三)申領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基本設施。
 
      申請有效區域為縣級行政區域的,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申請有效區域為設區市行政區域的,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5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600平方米以上;
 
      申請有效區域為全省的,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700平方米以上;
 
      2. 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以及儀器設備操作臺、資料柜等配套設施,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3. 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4. 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5. 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種類相應的審定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6. 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從事分裝經營種子業務且不進行種子生產活動的,可不具備種子生產人員和生產環境的條件。
 
      (四)申領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基本設施。
 
      辦公場所: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
 
      檢驗室:生產經營種薯的,具有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
 
      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根據申請作物種類的需要,具有相適應的檢驗場所;
 
      加工廠房、倉庫:生產經營種薯的,具有加工廠房3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生產經營蔬菜種苗的,具有播種車間、催芽室、嫁接室、愈合室等生產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育苗溫室(大棚)2000平方米以上;
 
      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根據申請作物種類的需要,具有相適應的加工包裝、貯藏場所。
 
      2. 儀器、設備。生產經營種薯的,具有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以及儀器設備操作臺、資料柜等配套設施,能夠滿足種子質量檢測需要;
 
      生產經營蔬菜種苗的,具有攪拌機、輸送機、播種機、溫濕度控制設備;
 
      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根據申請作物種類的需要,具有相適應的檢驗儀器和生產加工設備。
 
      3. 人員。生產經營種薯的,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生產經營蔬菜種苗的,具有專業技術人員4名以上;
 
      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具有與申請作物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3名以上。
 
      4. 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5. 生產地點。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生產經營茶樹苗木的,應當具有自有或租用生產基地50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苗木的,具有與申請作物種類相適應的自有或租用生產基地。
 
      三、申請材料
 
      申請者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向受理機關提交以下相應的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原件,一式三份)。
 
      (二)企業基本情況材料: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說明(原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原件)。
 
      (三)基本設施證明材料:辦公場所、檢驗室(檢驗場所)、(生產)加工廠房(加工場所)、倉庫(貯藏場所)、育苗溫室(大棚)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證明材料和實景彩色照片(每類設施應有正面全景照片1張和室內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張,打印在A4復印紙上,每頁排列兩張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積、拍攝人和拍攝時間);租賃辦公場所的,提供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的自有產權證明。
 
      (四)檢驗儀器證明材料:檢驗儀器清單(包括:儀器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出廠編號和發票號碼,原件);檢驗儀器實景彩色照片(每臺儀器1張照片,打印在A4復印紙上,每頁排列兩張照片,照片下方注明儀器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出廠編號、拍攝人和拍攝時間);檢驗儀器的購置發票。
 
      (五)生產加工設備證明材料:生產加工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出廠編號和發票號碼,原件);生產加工設備實景彩色照片(每臺設備1張照片,打印在A4復印紙上,每頁排列兩張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出廠編號、拍攝人和拍攝時間);生產加工設備的購置發票,加工成套設備的還應提供購置合同。
 
      (六)技術人員證明材料: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歷、畢業學校及專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原件),申請之日前1個月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原件)。
 
      (七)品種條件證明材料: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提交品種審定證書(生產經營不育系的提交審定證書或鑒定證書);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提交申請人應當具有1個以上登記品種的登記證明;生產經營授權品種(含其親本受保護)種子的,提交該品種(含其親本)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如果品種權(含其親本品種權)屬于他人的,還應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原件、復印件均可)。
 
      (八)生產地點條件證明材料: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組織種子生產的合同,或者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原件)和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均可);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原件);生產經營苗木的,還應提供自有生產基地證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復印件均可)。
 
      從事分裝經營種子業務且不進行種子生產活動的,可不提交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生產地點條件的證明材料。
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九)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證明材料:成立育種機構的批復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均可),育種機構的實景彩色照片(應有正面全景照片1張和室內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張,打印在A4復印紙上,每頁排列兩張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積、拍攝人和拍攝時間),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的情況說明(原件)和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均可);
 
      品種試驗測試網絡和測試點情況說明(原件),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干等設備設施的購置發票及實景彩色照片(每臺設備1張照片,打印在A4復印紙上,每頁排列兩張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出廠編號、拍攝人和拍攝時間)。
 
      (十)育種基地證明材料:自有科研育種基地證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復印件均可)。
 
      (十一)科研投入證明材料:科研投入情況說明(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均可)。
 
      (十二)育種人員證明材料:育種人員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歷或職稱、畢業學校及專業、從事育種工作年限、育種成果,原件),申請之日前1個月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
 
      (十三)種子生產規模證明材料:近3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系人等情況說明(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均可)。
 
      (十四)種子經營情況證明材料: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說明(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均可)。
 
      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情況說明(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均可)。
 
      上述申請材料未明確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由縣級受理、審核轉報省級審批的申請事項,審核機關或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在每頁申請材料上蓋章確認,并簽署“原件與實際情況相符”或“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審核意見,注明審核時間,與《受理通知書》一并上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辦理程序
 
      (一)依法應當先經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審核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要求,認真做好收件、一次性書函告知補正材料、受理、審查、上報工作。受理后,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辦公場所、科研育種、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倉儲等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查驗相關申請材料原件。
 
      具備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將《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 核發機關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原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當于核發前在中國種業信息網公示五個工作日。
 
      (二)依法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直接核發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核發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要求,認真做好收件、一次性書函告知補正材料、受理、審查、審批工作。受理后,核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辦公場所、科研育種、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倉儲等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查驗相關申請材料原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的,申請變更的企業應達到變更事項的法定生產經營條件和要求。
 
      (一)變更主證載明事項的:由持證企業直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持證企業除提交許可證主證變更申請表(原件,見附件2)和原許可證主證原件外,還應提交:
 
      1. 變更企業名稱(企業組織形式不變)。原許可證副證原件;已變更名稱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原件、復印件均可),或者企業同意變更的文件(原件、復印件均可)。對于企業組織形式已改變的,應重新申請辦理。
 
      2. 變更住所。已變更住所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住所彩色照片及住所產權證明,租賃住所的還要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均可)。
 
      3. 變更法定代表人。已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原件、復印件均可)。
 
      4. 變更生產經營范圍或有效區域。減少生產經營作物種類(類別)或縮小有效區域的,直接核減;增加生產經營作物種類(類別)或擴大有效區域的,提交本《通知》前述的相應農作物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變更副證載明的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等事項的:由持證企業在播種三十日前直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從簡從快的原則予以變更登記。副證應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持證企業除提交許可證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見附件3)和原許可證(含主證和副證)復印件外,還應提交:
 
      1. 變更生產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提交品種審定證書(生產經營不育系的提交審定證書或鑒定證書);生產經營授權品種(含其親本受保護)的種子,提交該品種(含其親本)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如果品種權(含其親本品種權)屬于他人的,還應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原件、復印件均可)。
 
      2. 變更生產地點。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組織種子生產的合同,或者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原件)和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均可);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原件)。
 
      上述申請材料未明確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提交材料的格式及有關要求同申領許可證的規定。
 
      六、有關說明
 
      1. 申請鮮食、爆裂玉米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除品種條件外,其他條件按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許可條件辦理。
 
      2. 由農業部核發的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證、外商投資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農業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3. 種子加工成套設備,是指主機和配套系統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裝在加工廠房內,實現種子精選、包衣、計量和包裝基本功能的加工系統。主機主要包括風篩清選機(風選部分應具有前后吸風道,雙沉降室;篩選部分應具有三層以上篩片)、比重式清選機和電腦計量包裝設備;配套系統主要包括輸送系統、儲存系統、除塵系統、除雜系統和電控系統。
 
      4. 申領許可證的資質條件中所規定的科研育種、生產、加工、檢驗、貯藏等設施設備,應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或者為其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辦公場所應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可以租賃。對申請企業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種可以視為申請企業的自有品種。申請企業的絕對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復利用上述辦證條件申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5.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核發和打印,以及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管理,在中國種業信息網統一進行。
 
      6. 2016年8月15日前核發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在有效期內變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稱(企業組織形式不變)、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以及變更生產許可證的品種名稱(屬于原審批的作物種類)、生產地點(屬于原審批的基地縣轄區內)的,使用舊版本許可證。
 
      7. 本《通知》未作出的其他有關許可管理規定,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2016年第5號令)及相關種子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原《福建省農業廳關于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通告》(2015年11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主證變更申請表
 
      3.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副證變更申請表
 
      福建省農業廳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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