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華分局積極推進“紅盾護農”執法行動。近日公平交易科的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轄區內兩家種子經銷處經營的種子包裝物外均未標注生產年月,涉嫌銷售包裝物外未標注生產年月的種子。
案件中的兩位當事人經營的玉米雜交種“遼禾6”300斤和“費玉3號”100袋(5斤/袋),在種子的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是見封口,而包裝物外均未標注生產年月。
兩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標簽標注內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或包裝物內,但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生產商、質量指標、凈含量、生產年月、警示標志和‘轉基因’標注內容必須在包裝物外”的規定…”
執法人員依據《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