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作物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作物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核發、變更、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受理、核發與監管;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服務監督。
第四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核發、變更實行網絡化管理,核發信息在全國種業大數據平臺查詢。
第二章 申請、受理和核發
第五條 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入駐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
(二)有相應的種子生產、加工、倉儲和質量檢驗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備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隔離設施和培育條件;
(四)有合法經營的品種;
(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辦公場所的自有產權或租賃情況說明;
(四)種子生產、加工倉儲、質量檢驗等設施設備的自有產權情況說明;
(五)品種審定證書或品種登記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種子生產地點檢疫情況說明;
已取得相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僅提供(一)、(五)項相關材料。
第七條 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通過全國種業大數據平臺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應當及時審核有關材料。對于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并及時將相關行政許可信息通過農業農村廳官網向社會公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許可證管理
第九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5年。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 在有效期內變更主、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不再具備相應種子生產經營條件的,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完整的生產經營檔案,確保可追溯。
第十三條 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如實向自治區農業農村廳上報經營信息,內容主要包括進出口種子的實際數量、銷售范圍、生產情況等。
第十五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子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申請表按照農業農村部的格式執行。
第二九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所轄區域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