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將收購來的16150斤“海南無名糯”稻谷冒充種子陸續銷售給農戶種植,銷售金額共計59750元,從中非法獲利8000元。
經鑒定,涉案水稻田間鑒定含雜率為25.6%;通過田間測產表明,含雜造成減產量為124218千克;經泰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種子問題引起的減產損失為377623元。
案發后,被告人汪某某投案自首,并與被害人達成了30萬元的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處罰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無名糯”稻谷不是種子,仍冒充種子銷售給他人種植,導致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鑒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其自愿認罪認罰,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遂判決:被告人汪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元;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八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糧食安全,擾亂種業市場秩序,損害農民合法利益,必須依法嚴厲打擊。在此,我們提醒廣大農民在選購種子、化肥等農資時,要睜大眼睛,不要購買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農資,要去正規經營場所購買農資并索取憑證,避免上當受騙。對于種子、化肥等農資,在使用后盡量保留一小部分,若出現質量問題可將其作為樣品送相關機構進行鑒定,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農業主管等單位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