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尋找最美農技員活動”的通知
文 號: 農辦科〔2017〕26號
生成日期: 2017年05月22日 公開日期: 2017年05月22日
內容概述: 為宣傳基層農技人員不畏艱苦、為農服務的高尚品德,展示他們務實重干、開拓創新的精神風貌,為農技推廣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鼓勵廣大農技人員扎根基層、愛崗敬業,農業部決定在全國開展“尋找最美農技員活動”。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尋找最美農技員活動”的通知
農辦科〔201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辦):
為宣傳基層農技人員不畏艱苦、為農服務的高尚品德,展示他們務實重干、開拓創新的精神風貌,為農技推廣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鼓勵廣大農技人員扎根基層、愛崗敬業,農業部決定在全國開展“尋找最美農技員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名額
(一)尋找范圍。最美農技員尋找范圍為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長期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并取得突出成效的農技人員,不包括行政編制人員。
(二)推薦名額。2017年農業部將確定100名最美農技員,按照1:5比例從各地遴選500名候選人。各省份推薦候選人名額以2016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編制內人員數量為主要測算依據,詳見附件1。農業部將從上述100名最美農技員中,擇優產生2017年度“全國十佳農技推廣標兵”資助人選。
二、入選條件
最美農技員推薦人應為仍在農業技術推廣一線工作的基層農技人員,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品行端正,無違法犯罪和黨紀政紀處分記錄。
(二)精通業務工作,推廣了多項農業關鍵技術,常年深入生產一線開展服務,為當地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作出了突出貢獻。
(三)受到省市縣級以上表彰獎勵,得到當地農業部門、農技推廣機構、農民群眾等各方面的普遍認可,事跡感人。
(四)在縣鄉從事農技推廣服務工作累計在15年以上(不含以行政編制身份從事農技推廣工作時間),計算時間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事跡特別突出的農技人員可不受從事農技推廣服務工作時間限制,但須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出具證明函。
三、工作程序
(一)擬推薦對象所在單位在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經過民主推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后,提出擬推薦對象,填寫“尋找最美農技員活動”推薦申報表(見附件2)并附推薦人學歷學位、主要業績等證明材料,報送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成立審核委員會,組織對推薦人選及相關資料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自下向上逐級推薦。
(三)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成立推薦評審委員會,對省內推薦人選所在單位、所在地推薦工作規范性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后,按照本省的推薦名額產生推薦人選,公示無異議后向農業部報送本省推薦函及推薦人員有關材料。推薦函包括推薦工作及公示情況等,并附本省最美農技員推薦人選基本情況表(見附件3)。
(四)農業部組織對各省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經評議、公示等程序,公布2017年全國“最美農技員”名單,組織有關媒體展示宣傳“最美農技員”先進事跡。
四、有關要求
(一)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把扎根基層、業績突出、貢獻卓著的基層農技人員遴選出來。近年部分省份評選出的省內最美農技員,可簡化工作程序,直接經省推薦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作為本省最美農技員推薦人選(須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推薦材料要真實、準確、規范,成績和貢獻要重點突出、言簡意賅,避免面面俱到、空話套話。公示內容包括擬推薦對象基本情況和主要成績、貢獻,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書面、實名投訴,應及時處理,并明確提出是否繼續推薦的意見。
(三)嚴肅工作紀律,加強監督檢查,杜絕暗箱操作。對于偽造成績、貢獻、材料等行為,經查實后撤銷其推薦資格。
五、推薦材料報送
(一)電子材料報送。各省推薦函及推薦申報表電子版請發送到中國農業技術推廣協會電子郵箱。
(二)紙質材料報送。省級農業部門統一將本省推薦函及推薦申報表等材料報送到中國農業技術推廣協會。推薦申報表一式10份,其中原件2份,復印件8份。
(三)報送截止時間。各省推薦材料報送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5日,紙質材料以寄出材料郵戳時間為準。
六、聯系方式
(一)農業部科技教育司技術推廣處
電話:010—59192266,010—59192911
聯系人:李翀 付長亮
(二)中國農業技術推廣協會秘書處
電話:010—59194505,010—59194016(兼傳真)
聯系人:張璐 李敏
郵箱:tgxiehui@agri.gov.cn
通訊地址:北京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325室
郵政編碼:100125
附件: 1.各省最美農技員推薦人數
2.“尋找最美農技員活動”推薦申報表
3.最美農技員推薦人選基本情況表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5月19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