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補錄2012年以前核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種子企業電子信息的通知
內農牧種植發【2013】113號
各盟市農牧業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1年8月22日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我區核發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現了網上申報,建立了種子企業電子檔案數據庫。但2012年以前核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種子企業電子信息未錄入電子檔案數據庫,為健全我區種子企業電子檔案數據庫,加強對種子企業監督管理,對2012年以前核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種子企業電子信息進行補錄。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圍:
《辦法》實施以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核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所有種子企業。
二、采集方法:
1.原注冊資本500萬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在有效期內)按照《條例》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要求,將本企業的注冊資本證明;種子檢驗、加工、倉儲人員資格證書;種子經營場所、庫房、曬場等清單、照片和產權證明;種子加工設備和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和產權證明等相應材料原件的掃描件、實物的實景照片等分類刻錄到光盤,報送至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站種業發展科(地址:呼和浩特市呼倫北路74號,郵編:010010,聯系人:王亞鑫,聯系電話:0471-6286603)。
2.原注冊資本100萬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在有效期內)按照《條例》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要求,將本企業的注冊資本證明;種子檢驗、加工、倉儲人員資格證書;種子經營場所、庫房、曬場等清單、照片和產權證明;種子加工設備和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和產權證明等相應材料原件的掃描件、實物的實景照片等分類刻錄到光盤,報送至本轄區市級種子管理站。
三、其他要求:
1.報送期限:報送光盤截止日期為2013年 5月31日,逾期不報的種子企業撤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截止日期以當地郵戳為準。
2.材料真實:各種子企業要確保光盤材料真實有效,如有漏報、弄虛作假或經電腦處理后上報,撤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條例》的第四十三條規定,3年內不得重新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3.現場勘驗:對光盤內材料非原件、模糊不清以及疑經PS處理的,注冊資本500萬元的,由自治區種子管理站派勘驗組現場核查;注冊資本100萬元的,由盟市級種子管理站派勘驗組現場核查。
4.及時反饋:各盟市要嚴格按照《條例》對本轄區種子企業上報光盤材料進行審查,并于6月20日前將審查結果報送自治區種子管理站。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3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