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區法院審結一起蓖麻種植糾紛集團訴訟案
---提供不合格種子,罰!
記者:王眾鴻
近日,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案,該案曾備受社會高度關注。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王吳苗(化名)賠償64戶農民經濟損失74400元。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12日,王吳苗以“張掖市辰豐種業公司”代表人的身份與石某、普某、趙某簽訂了一份“商品蓖麻種植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石某等3人在甘州區黨寨鎮上寨村十六社、四社、十社等社落實了64戶農民,蓖麻種植面積為327畝,王吳苗提供蓖麻親本種子300公斤。
質檢結論
2008年4月下旬,64戶農民將王吳苗提供的蓖麻種子播種后,發現蓖麻出苗不齊、出苗間隔時間長、出苗率低。同年5月16日,64戶農民將剩余的部分蓖麻種子委托張掖市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分中心進行了發芽率檢驗,經鑒定所檢項目發芽率指標達44%。鑒于上述情況,部分農戶為減少損失,在蓖麻地里補種了油葵等作物。在蓖麻生長過程中,石某等部分種植農戶與王吳苗多次協商蓖麻出苗和拔除補種作物的事宜,沒有結果。2008年11月,王吳苗向種植戶提供了蓖麻脫粒機開始脫粒。在脫粒過程中,脫粒機幾次出現故障,王吳苗派人進行了修理和更換。2009年3月,十六社部分農戶的蓖麻仍未脫粒完畢,王吳苗派人將蓖麻脫粒機拉回。因蓖麻產量低,種植戶未向王吳苗交售蓖麻。隨之,種植戶將王吳苗訴之甘州區法院。
法院判決
甘州區法院一審認為,王吳苗以“張掖市辰豐種業公司”代表人的身份與原告簽訂“商品蓖麻種植合同”,因“張掖市辰豐種業公司”未在工商局登記注冊,合同上的公章也系假公章,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被告的行為系欺詐行為,且“張掖市辰豐種業公司”的設立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故雙方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因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雙方協議和張掖市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蓖麻發芽率檢驗結論及王吳苗陳述,可以認定蓖麻種子不合格;且王吳苗在蓖麻種植過程中未向種植戶提供技術規程、技術指導,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同時,原告在簽訂合同時,未盡到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的注意義務,部分農戶在蓖麻出苗不齊、出苗率低的情況下,在蓖麻地里補種了油葵、豆子等部分其他作物,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據此,甘州區法院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使經營者依法經營,維護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和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一審判令王吳苗賠償64戶農民經濟損失74400元。(來源:甘肅法制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