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快報永福訊 近日,永福縣人民法院調結一起由購買谷種引發的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9年6月下旬,家住永福縣堡里鄉農戶陳某,向該縣銷售農資產品的韋老板購買晚稻“玉科占5號”谷種回家種植。該收割時,陳某家的稻谷并未達到韋老板所承諾的---“生育期108天,畝產450公斤”,陳某種植的稻谷普遍畝產200公斤左右,給陳某造成重大損失。為此,陳某找到韋老板要求賠償。經雙方協商,韋老板同意賠償陳某稻谷330公斤,合計858元。同時,韋板寫下一張欠條,保證2009年11月28日向陳某一次性付清賠償款。到期后,韋老板卻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收成遭受損失,索賠無果,陳某一紙訴狀將韋老板告到永福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韋老板賠償損失858元,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組織當事雙方進行調解。經做工作,雙方達成協議:韋老板今年3月15日前給付陳某種子損失款858元;案件訴訟費50元,減半收取,韋老板自愿負擔。 (潘曉燕 韋貽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