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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范征求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10-15  來源:  瀏覽次數:400
 

關于公開征求《黑龍江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開始時間:2024-10-14 結束時間:2024-10-24征集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征集狀態:正在征集

      為進一步加強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規范黑龍江省內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的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起草了《黑龍江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范》,并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單位名義提出意見的需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意見的請署本人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

      意見反饋郵箱:zyglc2018@163.com

      聯系電話:0451-82600212

      附件:黑龍江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黑龍江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以下簡稱“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范》等,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依托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法人機構在我省設立的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的建立確定、運行管理、考核評估等適用于本規范。

      第三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是負責我省農作物種質資源安全保存與共享利用的戰略性、基礎性和公益性設施,承擔我省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包括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圃、試管苗庫。

      (一)種質資源庫負責農作物及其近緣野生植物種質資源的保存,以及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交流和利用。

      (二)種質資源圃負責無性繁殖農作物和多年生近緣野生植物種質資源的田間保存,以及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交流和利用。

      (三)試管苗庫負責種質資源相關器官或組織的離體保存,以及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交流和利用。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的建立確定、監督與考核管理以及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的管理工作,推動形成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與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有機銜接、互為補充的協同工作機制。

      第六條 省農業科學院國家寒帶作物及大豆種質資源中期庫(哈爾濱)承擔省級種質資源庫(圃)建設和管理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七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依托單位是省級種質資源庫(圃)建設、運行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的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必要的場所、試驗設備等條件。

      (二)負責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推薦省級種質資源庫(圃)負責人并具體負責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的運行管理與發展規劃制定。

      (三)協助制定黑龍江省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提供政策建議,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及開發利用技術研究等。

      (四)制定適合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發展的考核制度和管理體系,配合省農業農村廳做好對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的評估考核工作等。

      (五)解決省級種質資源庫(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如遇重大事件或保存對象有重大調整等情況須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

      (六)完成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建立確定程序

      第八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存農作物種類與功能定位符合國家和我省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布局要求。

      (二)具備應有的安全保存、穩定運轉設施條件和配套設施。由國家或我省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建設的優先考慮。

      (三)具備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能力。

      (四)保存和分發共享能力要求:綜合類農作物種質資源庫應具有20000份以上種質保存能力,且保存資源不少于5000份,可分發共享資源量不低于已保存資源總量的20%。

      單一農作物種質資源庫應具有10000份以上種質保存能力,且保存資源不少于2000份,可分發共享資源量不低于已保存資源總量的20%。

      農作物種質資源圃應具有3000份以上保存能力,且保存資源不少于1000份,分發共享能力不低于已保存資源總量的20%。

      農作物種質資源試管苗庫應具有3000份(每份10管)以上保存能力,且保存資源不少于1000份,可分發共享資源量不低于已保存資源總量的20%。

      作物種質資源超低溫庫、DNA庫應具有100000份以上保存潛力,且保存編目資源不少于5000份,可分發共享資源量不低于已保存資源總量的30%。

      農業微生物資源庫應具有5000株以上種質保存能力,且保存資源不少于1000株,可分發共享資源量不低于已保存資源總量的20%。

      (五)具有穩定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專業團隊。團隊成員有明確的崗位職責,人員數量與庫(圃)保存規模相適應:綜合性庫(圃)專業人員數量應在15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于4人;單一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專業人員數量應在5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六)具有完善的收集計劃、質量控制、種質資源出入、數據檔案、安全運行等管理制度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操作規范或技術規程。

      (七)省級種質資源庫(圃)依托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能夠為保護工作正常開展提供持續穩定的運行經費保障。

      第九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命名規則如下:

      (一)由國家或省級項目投資建設的種質資源庫(圃)以項目批復時所用名稱命名,如寒地作物種質資源中期庫。

      (二)各單位自主投資建設的種質資源庫(圃)命名可采取如下形式:依托單位名簡稱+種質資源類別+種質資源庫(圃),如墾豐種業作物種質資源庫。

      第十條 根據省農業農村廳統一安排,符合省級種質資源庫(圃)條件要求的單位,按照《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實施方案〉的通知》(黑農廳規〔2021〕5號)有關規定提出確定申請。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運行情況、提交材料及農作物種質資源保有真實性等進行初審,完成初審后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提交省農業農村廳。

      省屬涉農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征求所在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意見,將申請材料提交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評審及必要的現場審查,并依據審查結果,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公告予以確定。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與所依托單位隸屬關系不變,相對獨立運行。

      第十三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應具有完善的管理和運行制度,明確嚴格的管理技術規范,定期開展設施設備維護、檢測保存種質資源活力、繁殖更新復壯等工作,確保種質資源不丟失、能利用。

      第十四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依托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設常務副主任1名,由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員擔任,負責日常運行管理與研究工作;其他人員應具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和任務。

      第十五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設立專家組,由5名或7名專家組成(原則上外單位專家至少2名),定期聽取種質資源保護工作進展,為種質資源的安全保存與有效利用提供咨詢或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每年1月底前向省農業農村廳提交上年度運行管理情況及業務工作總結報告,以及種質資源收集引進、鑒定評價、編目保存、繁殖更新和分發利用等相關信息數據。

      第十七條 省級種質資源庫(圃)需要更名、保存農作物對象發生變化或需要搬遷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論證、審核后,報請省農業農村廳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 如遇重大事項,省級種質資源庫(圃)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第四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每5年對省級種質資源庫(圃)進行綜合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隊伍建設、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依托單位職責履行情況等。

      第二十條 對考核評估中完成任務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績突出的省級種質資源庫(圃)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二十一條 對管理混亂、運行不良或者人為因素造成種質資源損失的省級種質資源庫(圃),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撤銷資格等處理,且撤銷資格后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確定。對不作為、亂作為造成種質資源流失、滅絕等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由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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