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長興縣農業行政執法隊在對某農資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銷售農藥時未執行農藥銷售臺賬制度,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嚴格執行農藥銷售臺賬制度,在后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執行農藥銷售臺賬制度。
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未執行農藥銷售臺賬制度且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本機關于 2022年7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放棄了上述權利。該案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經過局案審委員會討論,一致同意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叁仟元(3000 元);2.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10 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一、建立購銷臺賬是規范農資經營的重要抓手
農藥購銷臺帳是農資經營者誠信經營的重要體現,同時農藥購銷臺帳建立和完善也有助于化解農資糾紛,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在有些農資產品的糾紛中,有許多案例因無法溯源而釀成糾紛,不僅農民利益受損,農資經銷商也因未建立進銷貨臺賬制度,最終因無法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真實來源,同樣得受到法律處罰。
二、落實農資追溯是保障農產品安全的首道防線
強化農藥源頭監管,推進“肥藥兩制”改革,嚴格執行農藥購買實名制和進銷臺賬臺賬制度,是農藥實現可追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綠色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農藥購銷信息有據可查,有利于農民安全、放心使用農藥,有利于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三、嚴格執法制度是加強法治宣傳的重要手段
農業執法人員應積極發揮“誰執法誰普法”宣傳機制,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現場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明白紙等進行普法宣傳,引導經營者做好進銷臺賬,不斷增強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經營的理念,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
經營者拒不執行農藥銷售臺賬制度,不僅要對當事人進行罰款,還必須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對被吊證的農資店直接負責人應作出“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三管齊下的處罰措施,形成對農資經營店未規范建立購銷臺賬制度行為的有力的懲戒和震懾作用,達到“處罰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律適用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2、《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3、《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前款規定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