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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雨造成玉米減產, 種子生產經營者要擔責?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8-16  來源:農財網種業寶典  瀏覽次數:1023
 
      因特性提示說明不到位,造成種植的玉米減產,種子經銷商被判賠償;
 
      出售假的馬鈴薯種薯,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
 
      生產經營含水量超標的劣種子,被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并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
 
      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直接關系農業生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是農資市場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及時查處種子違法案件,對于維護正常的種子市場秩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農財君整理了3起種子案,一起來了解下。
 
      案件一:因種子生產者特性提示說明不到位,造成農民種植的玉米出現減產,被判賠償

      案情

      多雨導致玉米減產
 
      2020年4月,山東高密4名農戶共購買了某農資公司出售的泰安某種業公司生產的某型號的玉米種子268袋。
 
      因2021年7月跟8月兩月,高密市累計有26天陰天,降水量達到605.6毫米,致使玉米大規模出現棒頂禿頂、玉米粒稀疏等減產情況,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4名農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某農資公司賠償損失,泰安某種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判賠!

      農資公司對種子特性說明不到位
 
      高密市法院經審理認為,種子純度符合標注指標,該品種授粉不良,果穗禿頂與品種特性、多雨寡照均有關系,參考該品種審定公告中的特性,估計減產22%左右。
 
      而種子外包裝袋中并無該品種是耐旱或耐陰雨的特性提示,某農資公司也未向原告提示說明種子的主要特性,從而影響了原告是否購買的選擇權,某農資公司和泰安某種業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被告承擔50%的責任,分別賠償原告4人6000至19000余元不等。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的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四十六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賠償。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向原告提供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致使種子使用者遭受損失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您怎么看?
 
      案件二:膠州市陸某生產經營假種子(馬鈴薯種薯),使農業生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犯罪

      案情

      種薯帶菌導致“死苗爛棵”
 
      2022年5月27日,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農戶反映,從膠州市陸某處購買的馬鈴薯種薯,種植后出現死苗爛棵現象,種子包裝上未附有標簽。根據受害人的描述,我局于5月31日,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的規定,邀請相關專家對種植地塊進行了現場鑒定。專家鑒定組出具的鑒定書載明,受害馬鈴薯發病株率20-25%,呈點狀分布發生,種植初期發苗率不足60%,結合田間發生情況、馬鈴薯黑脛病發生規律等因素綜合分析,受害地塊馬鈴薯黑脛病的發生主要是由于種薯帶菌傳播蔓延導致。
 
      據陸某交代,自己于2021年10月份從內蒙古某種業公司以每噸900元的價格,采購了一批一級轉商的某品種馬鈴薯種薯,只承認以商品薯名義,按照每噸270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受害人60余噸。鑒于陸某拒不承認其以種薯名義進行銷售,6月20日,執法人員對案涉品種馬鈴薯種薯平度市總代理進行了詢價,經確認,陸某的銷售價格與該種薯的銷售價格接近,但與同期的商品薯銷售價格差距很大。
 
      綜合受害人的陳述和對陸某的調查以及農業專家的意見,結合《馬鈴薯種薯產地檢疫規程》的有關規定,參照案涉種薯品種平度市總代理的證言等判斷,陸某以種薯名義銷售給受害人,該種薯屬于《種子法》規定的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假種子。經第三方評估,受害人因使用假種子導致直接損失共計158萬余元。
 
      處理

      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以非種子冒充種子,屬于種子法、刑法上的“假種子”。使農業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刑事責任。
 
      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為,陸某明知案涉種薯是不合格的種薯仍然冒充合格的種薯進行銷售,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平度市公安局已于7月11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陸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指導意義
 
      以馬鈴薯、番茄種苗等為代表的的鮮活種子(苗),由于配套辦法尚不健全,分子指紋比對技術尚不成熟,一直以來都是執法監管的難點。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農業生產安全,損害農民合法利益,及時、準確打擊是農業執法機關保護農民權益,維護農村穩定的職責。
 
      該案因種子質量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受到影響,行為人拒不承認以種薯名義銷售,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啟動田間現場技術鑒定。
 
      綜合專家意見、《馬鈴薯種薯產地檢疫規程》對檢疫合格種薯的限定值及調查情況,判定為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假種子,對處理此類案件,具體可考察以下幾方面:一是根據現場實地勘察,必要時可邀請農業、氣象、土壤等方面專家,分析鑒定農作物生育期異常的原因,是減產還是絕收等。二是根據現場調查的往年產量,結合當年可能影響產量的氣候、土肥等因素,綜合評估平均產量。三是根據農作物市場行情及平均單價等,確定直接經濟損失。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
 
      《馬鈴薯種薯產地檢疫規程》3.2、5.2
 
      案件三:杭州某公司生產經營劣莧菜種子,被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并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

      案情

      銷售含水量超標的劣種子
 
      2021年4月7日,杭州市農業農村局對杭州某公司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送檢的莧菜種子標簽上標注水分含量≤7.0%,實際檢驗結果為12.0%,水分含量超標,系劣種子。2021年6月9日,杭州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行為進行立案。
 
      處理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月生產了1000包莧菜種子進行銷售,標價2元/包,貨值2000元,已銷售360包,銷售金額250元,抽樣送檢18包,庫存還剩622包。2021年7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杭州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和莧菜種子622包,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關于案件定性:本案當事人生產經營的莧菜種子實際水分含量(12%)超過標簽標注指標(≤7.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該批次種子應定性為劣種子,當事人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關于案件的處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產經營劣種子案,由于種子質量不合格,給農業生產帶來了潛在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杭州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和莧菜種子622包,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提示:國以農為本,農以種為先。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直接關系農業生產的安全和社會穩定,是農資市場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及時查處種子違法案件,對于維護正常的種子市場秩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雖然貨值金額不大,但農業農村部門堅持違法必究,嚴格辦案,對涉案種子生產、銷售、存貨開展全面調查取證,查明了當事人違法生產經營劣種子的事實,對違法種子數量、貨值和違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進行了準確認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本案例的指導意義在于通過監督抽檢手段查處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消除農資產品質量風險隱患,更好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
 
      此外,本案中農業農村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還專門開展“回頭看”,對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檢查核實,確保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實際效果。
 
      來源丨農財君綜合整理自農民文摘、山東法制報、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杭州司法、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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