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作物品種比較試驗工作的通知
各市農業農村局,省種子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原農業部部長令2016年第4號)規定,開展農作物品種比較試驗是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的必備條件。為深入推進種業“放管服”改革,做好參加省區域試驗品種的遴選工作,現就進一步做好參加省區域試驗品種比較試驗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寬試驗渠道
品種比較試驗可以由育種單位自愿成立的試驗聯合體或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比較試驗組織單位)組織開展。試驗聯合體應有牽頭單位和不少于5家成員單位組成;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具備組織品種比較試驗能力,但不得有自有品種參加自己組織的品種比較試驗。未參加試驗聯合體的單位,可以委托試驗聯合體或第三方機構開展比較試驗。參加省區域試驗的品種由試驗組織單位從完成兩年比較試驗的品種中按比例擇優推薦(另有規定或試驗容量能夠滿足的除外),推薦比例由省種子管理總站根據當年省區域試驗容量和全省完成比較試驗品種數量確定。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依據品種審定標準和比較試驗組織單位推薦品種的試驗結果確定參加省區域試驗品種。
二、規范試驗要求
比較試驗必須是完成兩個以上生產周期的小區試驗,匯總試驗點不少于5個,且合理分布于同一類型品種適宜的生態區,比較試驗對照與當年省品種區域試驗同組別對照一致。比較試驗重點考察參試品種的生育期、產量、抗性(包括抗病、抗倒等)、品質等特性,按有關規定進行轉基因檢測。抗性鑒定應當委托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單位承擔,品質和轉基因檢測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三、強化主體責任
比較試驗組織單位是品種比較試驗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強化責任意識,建立比較試驗體系,健全試驗管理制度,科學制定試驗實施方案,加強對試驗工作的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認真做好試驗總結,科學公正推薦參加省區域試驗品種。比較試驗承試單位要具備與試驗任務相匹配的試驗用地、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等試驗條件,要確定專人負責試驗工作,落實試驗方案,做好田間管理和觀察記載及考種等工作,確保試驗質量,并對試驗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四、加強試驗監管
比較試驗組織單位在試驗實施方案下達后一個月內,將試驗實施方案抄送省種子管理總站和試驗承擔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種子管理機構。試驗期間,市級種子管理機構要組織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對試驗實施情況進行核實和評價。現場核實后20天內,各市級種子管理機構將試驗核實表(見附件)報省種子管理總站。未經現場核實或現場核實不符合要求的比較試驗不予認可。比較試驗組織單位、承試單位偽造試驗數據、推薦參加省區域試驗品種弄虛作假的,取消其比較試驗所有品種參加省區域試驗資格,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規定依法處罰。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于農作物品種比較試驗改革的通知》(皖農種函〔2015〕235號)廢止。2019年底以前完成的符合要求的品種比較試驗結果有效。
附件: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