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廳文件
魯農種字〔2016〕17號
山東省農業廳關于做好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審定及引種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農業局(農委)、有關育種(引種)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為拓寬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渠道,擴大試驗容量,加快新品種的審定和推廣速度,結合我省實際,確定在全省試行開展主要農作物品種多渠道試驗,做好引種備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品種試驗
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除省級統一組織安排之外,品種試驗聯合體(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科研單位聯合體)、特殊用途品種育種者、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可以自行開展自有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生產試驗)。
(一)聯合體品種試驗
1.聯合體成員為山東省內法人單位,每個聯合體成員數量不少于5家,自愿組成并簽訂合作協議,按照同權同責原則,明確責任義務。
2.一個聯合體確定一個牽頭單位和一名試驗主持人。一個法人單位在同一生態試驗區組內只能參加一個試驗聯合體,同一企業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參加同一聯合體。聯合體牽頭單位和試驗主持人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
3.擬組建聯合體,由牽頭單位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的聯合體,其試驗納入省級品種試驗統一管理,提交相關材料(見附件1)。
4.聯合體品種試驗,試驗點數量應不少于12個點,原則上分布于不同的市級行政區域內。對照品種、試驗方法和年限與省級品種試驗同類型品種試驗相同。
(二)特殊用途品種試驗
山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適時確定公布山東省特殊用途品種類型。目前確定的山東省主要農作物特殊用途品種類型目錄見下表。自有品種屬于特殊用途品種的,可以自行進行品種試驗,提交試驗方案,經審核確認的試驗納入省級品種試驗統一管理。特殊用途品種試驗要科學確定對照品種,試驗點數不少于5個,分布于三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其它要求參照省級品種試驗管理辦法。
山東省主要農作物特殊用途品種類型目錄


(三)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品種試驗
符合農業部規定條件、獲得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簡稱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擬自主進行品種試驗的,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自主進行品種試驗,其對照品種、試驗點數、試驗方法和年限與省級統一組織的同類型品種試驗相同。
二、引種備案
(一)屬于國家同一適宜生態區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品種我省可以引種。引種者應為省內種業企業法人單位。引種的品種應當經品種選育者或者品種權人同意。
(二)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自主進行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抗病性等試驗鑒定,小麥、玉米品種擬引種區域涵蓋全省的,試驗點不少于10個,稻、棉花、大豆品種不少于6個;擬引種部分區域的,試驗點酌情減少,但不少于5個。
(三)擬引種備案的品種,引種者應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引種備案相關材料,包括品種特征特性、適應性試驗及抗病性鑒定結果、使用說明(包括風險提示)等(見附件2),提出品種擬引種區域。引種備案的品種予以公告。
三、有關規定
(一)自主進行的各類品種試驗實施方案要于播種前提前一個月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試驗方案包括:試驗目的、試驗組別、試驗品種(含對照品種)及育種者、試驗設計、試驗承擔單位及執行人(聯系電話)、田間管理、收獲要求、調查記載項目與標準等,以及抗性鑒定、品質檢測受委托單位和檢測內容。
(二)承試單位要有穩定的試驗用地、相關儀器設備和技術隊伍;試驗技術人員要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品種試驗工作經歷,并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三)自主開展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的,應當建立試驗檔案,確保試驗數據真實可靠,保證可追溯,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并接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四)對試驗數據、申報材料等弄虛作假的,終止品種試驗、審定程序,取消引種備案,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自主完成試驗程序擬申請審定的品種,由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見附件3)。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組對聯合體試驗品種、特殊用途品種進行初審,對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品種進行審核,常委會審定品種,審定通過的品種按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四、申請受理時間
主要農作物品種自主試驗、審定、引種備案的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年的7月和12月,申請者提交的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送交山東省種子管理總站品種管理科,電話:0531-81608102。
附件:
1.
2.
3.
山東省農業廳
2016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