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受理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的通知
蘇品審辦〔2016〕6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擴大試驗潛力,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通知》(農辦種〔2015〕41號)精神,結合全國農技中心聯合體試驗通知的有關要求,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開始受理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簡稱聯合體)組織開展的省級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申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聯合體成員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作物育種能力和開展相應試驗的能力與條件。
(二)每個聯合體成員單位應當不少于5個,自愿組成并確定1個牽頭單位和1名試驗主持人。
(三)聯合體試驗的品種應當是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自育品種,組建聯合體時每個成員單位均應有品種參加試驗。
(四)參加聯合體試驗品種應當符合《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的有關條件。
(五)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態試驗區組,一個法人單位只能參加一個聯合體。
二、申報材料
(一)牽頭單位需提交材料
1、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表(詳見附件)。
2、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根據國家或江蘇省各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技術規范要求,參照現行江蘇省各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實施方案,制定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明確試驗目的、試驗組別、試驗品種(含對照品種)及育種者、試驗設計、試驗承擔單位與試驗具體負責人、試驗點分布、田間小區面積、對照品種、試驗密度、田間管理、收獲要求、調查記載、抗性鑒定、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成分檢測、標準樣品提交、試驗報告等內容。
3、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聯合體試驗結束后,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應按照《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的要求,組織填寫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和相關附件材料,并報送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4、聯合體合作協議。試驗聯合體成員單位應當簽訂三年(含)以上的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聯合體協議應當經聯合體所有參與單位蓋章后提交。合作協議應當載明連帶責任,即任何一個聯合體成員單位被發現有弄虛作假的,立即終止聯合體品種試驗審定程序,弄虛作假的成員單位三年內不得再參加省內該作物品種試驗,其他成員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該作物該區域其他聯合體試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關成員單位承擔。
5、委托試驗合作協議。受聯合體委托的試驗承擔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開展相應試驗的能力與條件,與聯合體應當簽訂三年(含)以上試驗合作協議。弄虛作假的試驗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承擔省內該作物品種試驗或其他聯合體試驗。
(二)材料要求
1、所有紙質材料一律采用A4規格紙張印制。
2、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于受理時間內將加蓋單位公章的聯合體試驗申請表1份寄送至江蘇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同時將聯合體試驗申請表、試驗實施方案、聯合體合作協議和委托試驗合作協議整理成1個word文檔(蓋章頁掃描原件)發送至省品審辦。
3、完成試驗程序,符合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的品種,由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按要求將該品種審定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一式三套寄送至省品審辦。
三、申請與受理
由聯合體牽頭單位于各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播種前1~2個月(2016年春播作物為3月31日前)內提出申請,過期不予受理。省品審辦于申請受理截止日后30日內予以答復。
四、試驗責任和要求
(一)聯合體試驗納入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統一管理,申報材料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展品種試驗。
(二)聯合體試驗應當由聯合體成員單位或委托試驗合作單位承擔。
(三)聯合體試驗點數量應不少于《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要求的試驗點數,且分布于我省相應生態區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
(四)聯合體試驗的轉基因成分檢測、DUS測試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測試機構承擔;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抗性鑒定由“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實施方案”中的相應鑒定機構承擔。
(五)聯合體試驗數據采集應當按照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技術規范執行,并根據要求及時上報。
(六)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總結格式完成試驗總結報告,并按時將試驗總結報告電子版發送至省品審辦,同時提交紙質材料等供區試年會審議。
(七)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應當建立包括試驗實施方案、試驗原始數據、試驗總結報告等相關信息的檔案,保證試驗數據可追溯。
五、聯系方式
聯系單位:江蘇省種子管理站
通訊地址:南京市鼓樓區龍江小區月光廣場8號江蘇農林大廈1503
郵政編碼:210036
聯 系 人:許明
聯系電話:025-86263523
電子郵箱:jsriceseed@126.com
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