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技中心關于受理國家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的通知
農技種函〔2016〕20號
全國農技中心關于受理國家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種子管理站(局、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種子管理總站,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種子管理局,國家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者: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通知》(農辦種〔2015〕41號)精神,經商請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同意,自2016年1月起,我中心開始受理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簡稱聯合體)組織開展的國家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申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聯合體成員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開展相應試驗的能力與條件。
(二)每個聯合體成員單位應當不少于5個,自愿組成并確定1個牽頭單位和1名試驗主持人。
(三)聯合體試驗的品種應當是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自有品種,組建聯合體時每個成員單位均應有品種參加試驗。
(四)參加聯合體試驗品種應當符合《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定的有關條件。
(五)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態試驗區組,一個法人單位只能參加一個聯合體。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聯合體試驗的牽頭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申請表(詳見附件)。
2、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參照現行國家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實施方案制定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明確試驗目的、試驗組別、試驗品種(含對照品種)及育種者、試驗設計、試驗承擔單位與試驗具體負責人、試驗點分布、田間小區面積、對照品種、試驗密度、田間管理、收獲要求、調查記載、抗性鑒定、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成分檢測、標準樣品提交、試驗報告等內容。
3、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應按照國家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報指南(詳見)要求,組織填寫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
4、聯合體試驗合作協議。試驗聯合體成員單位應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合作協議應當載明連帶責任,即任何一個聯合體成員單位被發現有弄虛作假的,立即終止聯合體品種試驗審定程序,弄虛作假的成員單位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品種審定,不得再參加聯合體試驗,其他成員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該作物該區域其他聯合體試驗。
(二)提交的材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1、所有紙質材料一律采用A4規格紙張印制。
2、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于受理時間內將加蓋單位公章的聯合體試驗申請表1份寄送至我中心品種區試處,同時將聯合體試驗申請表、試驗實施方案、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聯合體試驗合作協議整理成1個word文檔(蓋章頁掃描原件)發送至品種區試處。
3、聯合體試驗中進入生產試驗的品種,于生產試驗結束前由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按要求將該品種審定申請書一式三套寄送至品種區試處。
三、申請與受理
由聯合體牽頭單位于各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播種前1~2個月(2016年春播作物為3月31日前)內提出申請,過期不予受理。我中心于申請受理截止日后30日內予以答復。
四、試驗要求
1、聯合體試驗納入國家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統一歸口管理,申報材料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展品種試驗。
2、聯合體試驗應當由聯合體成員單位或委托簽訂2年(含)以上協議的合作單位承擔。
3、聯合體試驗點數量應不少于國家相應試驗區組的試驗點數,且分布于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
4、聯合體試驗的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成分檢測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抗性鑒定由我中心發布的“國家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實施方案”指定的鑒定機構承擔。參試品種應當在區域試驗的第一年進行轉基因成分檢測。
5、聯合體試驗數據采集,應當按照國家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技術規范執行,并根據有關要求及時上報。
6、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和負責人負責完成試驗匯總報告,按照當年發布的“國家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實施方案”要求,將聯合體試驗匯總報告電子版發送至我中心品種區試處,并按要求提交紙質材料等供區試年會審議。
7、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應當建立包括試驗實施方案、試驗原始數據等相關信息的檔案,保證試驗數據可追溯。
五、聯系方式
聯系單位: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品種區試處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616室
郵政編碼:100125
聯 系 人:張毅
聯系電話:010-59194522/4512
電子郵箱:zhangyi@agri.gov.cn
附件:
全國農技中心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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