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相鄰省審定品種引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相鄰省審定品種引種工作,滿足我省農業生產實際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通過相鄰省審定,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種植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相鄰省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指黑龍江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與我省接壤的市、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指水稻、玉米、大豆。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申請引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向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引種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通過相鄰省審定2年(含2年)以上,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種植,在其申請引種試驗前已完成自行組織的同一生態類型區2年(含2年)以上、每年至少5個點、每個品種試驗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品種比較試驗。
(二)同一生態類型區的品種比較試驗表現好,公眾認可。
(三)每年度的品種比較試驗方案應報到省品審辦備案。
(四)在其正式申請引種試驗的前一個作物生長周期內,應向省品審辦提出田間考察申請,并在作物特征特性表現最充分的時期,由省品審辦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者自行開展的品種比較試驗進行田間考察。
第七條 申請引種試驗的品種應向省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子郵箱、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雜交種組合以及親本來源、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雜交種含親本)特征特性描述,雜交種及親本的果穗、籽粒、植株等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試驗設計、承試單位、承試聯系人、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等。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轉基因檢測報告。
(六)有關證明。加蓋原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公章的審定證書復印件、審定公告復印件及原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已交標樣和未退市場證明原件。
第八條 省品審辦在收到申請書6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見當年吉林種業信息網的吉林省農作物品種試驗實施方案)。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對于提供試驗種子的,由省品審辦安排引種試驗。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改,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未修改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改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引種試驗
第九條 引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產試驗。
(二)人工接種抗逆性鑒定。
(三)DNA指紋檢測。
(四)品質檢測。
(五)轉基因檢測。
第十條 引種試驗進行兩年生產試驗,同步進行兩點次的人工接種抗逆性鑒定和DNA指紋檢測,生產試驗第二年進行品質檢測和轉基因檢測,各項試驗內容均納入省品審辦統一開設的品種試驗中。
第十一條 完成引種試驗內容及程序的品種,由省品審辦提交審定。
第四章 提交標樣
第十二條 省品審辦于生產試驗第二年,在申請者提供的參試種子中留取1.0公斤,用作吉林省種子標準樣品留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品種試驗、審定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對在試驗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試驗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條 品種試驗、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取消承試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