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玉米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4號)(以下簡稱《審定辦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42號)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級水稻玉米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指南》(國品審〔2014〕1號),為創新我省品種審定機制,加快品種審定速度,滿足企業科研和生產實際需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境內種子企業申請本省雜交玉米品種審定,按規定自行(或聯合)開展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是指: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含1億元)、達到《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自行(或聯合)開展的自有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
第四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
第五條 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并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第二章 方案審核確認
第六條 申請者參照現行的吉林省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編制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方案,內容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含對照品種)及育種者、試驗設計、試驗組別與試驗點生態布局、承擔單位與試驗具體負責人、栽培管理、觀察記載、抗性鑒定、品質分析、轉基因檢測、DNA指紋檢測、試驗總結等。申請者可根據農業生產需要調整試驗方案,并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說明調整理由,并備案。
吉林省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和調查記載表,可從吉林種業信息網站下載。
第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每年12月30日前將下一年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試驗方案(含電子版)及相關材料報省品審辦審核確認,省品審辦于2月15日前作出通過或不通過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于確認通過的,申請者應按照確認的試驗方案開展品種試驗工作;對于確認不通過的,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試驗方案予以修改,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未修改的,視為自行放棄。
第三章 品種試驗
第八條 試驗內容、程序要符合《審定辦法》。自行開展的自有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區域試驗應當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每組區域試驗品種數量不多于15個(含對照品種,下同),區域試驗完成后,再安排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每組生產試驗品種數量不多于8個。每年同步進行DNA指紋檢測和2個點次的人工接種抗逆性鑒定(由品審辦指定的機構承擔),品質檢測、轉基因成分檢測由有資質檢測機構承擔。
試驗組別、試驗點生態布局要求參照吉林省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需要調整的由品審辦決定。
第九條 每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點與生產試驗點數量不少于10個,且分布在不少于3個地區、5個不同的縣級行政區域內。
第十條 同熟期的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田間調查記載項目,年終試驗總結內容應當與同期吉林省玉米品種試驗實施方案相一致。
第十一條 自行(或聯合)開展的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應當接受《審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品種試驗考察。
第四章 提交審定
第十二條 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應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品種審定申請材料(包括審定申請書、審定證書、選育報告、抗病蟲害鑒定報告、品質分析報告、DNA指紋檢測報告、轉基因檢測報告、雜交種及親本的植株、果穗、籽粒等照片)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總結報告、相關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等,提交省品審辦。
第十三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按《審定辦法》規定,開展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章 提交標樣
第十四條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樣品工作的通知》(農辦種〔2014〕30號)要求,區試第一年即交納3.0公斤的標準樣品,同時給省品審辦再提交1.0公斤的省級備存標準樣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者對其提供的品種試驗結果、相關材料真實性負責。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自行(或聯合)開展品種試驗資格,對已審定品種予以退出,并依法追究申請者及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者應當對品種的適應性、抗逆性負責。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生產損失;
(二)因超出種子標簽或說明提示的風險范圍和適宜種植區域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因品種重大缺陷給生產造成損失的,予以退出。
第十八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及工作人員,對在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條 品種審定工作人員及承試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取消承試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自有品種是指種子企業獨立選育、合作選育并具有知識產權的品種。
第二十一條 進入品種審定綠色通道自行試驗的品種,不再受理參加本省統一組織開展的品種試驗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