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天津市財 政 局
津 農 委〔2009〕178號
津財農聯〔2009〕135號
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業種業基地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農業局、畜牧局、水產局、林業局、農科院、農墾集團、天津農學院:
現將《天津市農業種業基地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農業種業基地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我市農業優勢種業自主創新能力,改善基礎設施條件,給本市現代農業提供良種支撐,提高本市農業種業在全國的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根據市農委、市科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業種業基地建設意見>的通知》(津農委[2008]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種業基地建設項目是指十大種業基地建設責任單位為完成所承擔的種業基地建設任務,落實整體實施方案而組織實施并由市農委批準立項的具體建設實施項目。
第三條 財政資金扶持的方式
對農業種業基地建設項目,財政資金主要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條 貼息資金使用范圍
財政資金對項目實施中的良種研究轉化示范平臺、良種繁育加工儲藏體系、種子質量檢測監測體系等建設貸款給予貼息。主要包括:
⑴育種和檢測實驗室改造和擴建;
⑵種質資源的引進、保存、更新;
⑶育種和檢測儀器設備購置;
⑷良種繁育、田間基礎設施建設及機器裝備、生產資料購置、種子收貯及加工;
⑸良種儲藏加工設施建設;
⑹良種儲藏加工機械設備購置。
第五條 貼息額度
種業基地建設項目貸款,按當年銀行基準利率給予貼息,貼息期限最長為3年。按照《天津市農業種業基地建設意見》確定的十大種業基地,每個種業基地貼息資金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每個基地中的單個項目貼息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條 貼息程序及兌現
1.項目承擔單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本基地建設責任單位提出前一年度貼息資金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
⑴《天津市農業種業基地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一)。
⑵市農委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文件。
⑶項目承擔單位與承貸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
⑷借款憑證。
⑸利息結算清單。
⑹項目進展報告。
2.各基地建設責任單位對項目進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并在《天津市農業種業基地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承擔單位報送責任單位的材料于當年3月底前報市農委、抄送市財政局。
第七條 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復核,并可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符合規定的,向基地建設責任單位下達貼息資金計劃,市財政局根據貼息資金計劃撥付貼息資金。
第八條 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市農委、市財政局將對項目承擔單位予以通報,追回已經撥付的資金,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承擔單位申報的農業科技類項目。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有效期從2008年3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