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09]50號)的要求,我部制定了《關于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農作物種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一、免稅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依據有關要求,可以現場、郵寄、傳真等方式向我部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表(格式可在中國種業信息網站上下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農作物種子進口審批表(復印件)和進口種子購銷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辦結后原件返回申請單位);
2.以育種科研為目的免稅進口的,應說明具體科研項目并適時提供科研項目成果;
3.在財政部門下達免稅指標之前進口的,應提供海關部門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4.年度內重復進口同類商品種子的,應提交上一年度進口種子銷售區域及價格等情況說明,以及海關部門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等;
5.對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二)申請受理。申請材料暫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代為受理并做初步審查。
(三)免稅審批。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財政部下達的年度免稅計劃和有關規定,辦理免稅審批意見。
(四)辦理批件。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免稅審批意見,辦理免稅審批單,暫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返回申請單位。
二、免稅審批原則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進口單位申請情況,重點審核、確認申請單位的資質、種子用途以及申請免稅數量合理性等事項。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免稅計劃內,結合進口單位上年免稅額度和年初申報計劃情況,合理分配免稅額度和比例,使符合免稅條件的單位盡可能都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稅優惠政策。
(一)對于財政部下達進口免稅指標大于或等于上年度免稅額度總和的作物種子,按照相關單位上一年度享受的免稅額度進行審批;指標如有剩余,按照申請受理的先后順序合理分配免稅額度。
(二)對于財政部下達的免稅進口計劃指標小于上年度各企業實際免稅額度總和的作物種子,按照財政部下達的免稅指標與上年度實際享受的免稅額度的比例進行審批;指標如有剩余,按照申請受理的先后順序合理分配免稅額度。
(三)某企業某類作物種子上一年度實際享受的免稅額度占本年度該作物種子免稅計劃指標的50%以上,該企業最高只能享受2009年該類作物種子免稅的50%。
(四)在同等條件下,按照免稅申報受理時間先后審批發放免稅指標,并向育繁推一體化的龍頭企業給予傾斜。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稅:
1.外資企業進口商品種子(苗、球);
2.中方企業代理外資企業進口的種子(苗、球);
3.進口對外制種用途的親本種子(苗、球);
4.進口自用種植的種子(苗、球);
5.進口用于高爾夫球場、足球場、度假村或俱樂部等場所建設的種子(苗、球);
6.進口用于高檔消費的種子(苗、球)。
三、其他事項
(一)農作物種子免稅申請于12月15日停止受理。農作物種子申請單位在海關免稅放行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和報關單反饋農業部種植業司備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本年度種子免稅進口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因生產計劃變動等原因,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須將審批表退還農業部種植業司并說明原因。未按規定備案或退還審批表的,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審批;對于本年度草種進口完成量與申報量出入較大的,農業部種植業司將在下一年度核減其免稅額度。
(二)免稅進口的農作物種子只能用于免稅審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區,不得挪作它用。對違反規定的進口單位,若經查實,暫停其1-2年免稅進口資格。
附件2
草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一、免稅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擬從境外免稅進口草種的單位,應當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進(出)口草種審批表》(在中國草原網或中國草業網下載,A4紙打印);
2.《草種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和進出口貿易資格證明;
3.草種特性說明、用途說明和對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4.進(出)口草種購銷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辦結后原件返回申請單位)。
(二)申請受理。申請材料經省級審批后,交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代為受理并做初步審查。
(三)免稅審批。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年度免稅計劃和有關規定,辦理免稅審批,提出審批意見。
(四)辦理批件。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免稅審批意見,出具免稅審批單,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返回申請單位。
二、免稅審批原則
(一)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年度免稅計劃,審核批準免稅進口的草種數量。
(二)同等條件下,按照申報受理時間先后審批發放免稅指標。
(三)享受免稅進口政策的草種用途必須與草業生產密切相關,用于種植以獲得各種草產品,不得用于高爾夫球場、足球場、度假村或俱樂部等高檔消費場所。
三、其他事項
(一)草種年度免稅進口申請于每年12月15日停止受理。草種進口單位應在海關免稅放行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和報關單反饋農業部畜牧業司備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本年度草種免稅進口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因生產計劃變動等原因,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須將審批表退還農業部畜牧業司并說明原因。未按規定備案或退還審批表的,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審批;對于本年度草種進口完成量與申報量出入較大的,農業部畜牧業司將在下一年度核減其免稅額度。
(二)免稅進口的草種只能用于免稅審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區,不得挪作它用。對違反規定的進口單位,若經查實,暫停其1-2年免稅進口資格。
附件3
種畜禽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一、免稅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擬從境外引進種畜禽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農業部種用畜禽遺傳資源引進申請表》(申請表可在中國農業信息網站上下載);
2.種用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3.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4.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種畜系譜或者種禽代次證明以及申請單位或代理公司出具的種畜系譜承諾函;
5.首次引進的,同時提交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產地、分布、培育過程、生態特征、生產性能、群體存在的主要遺傳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資料。
(二)申請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農業部種用畜禽遺傳資源引進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并進行初步形式審查。
(三)免稅審批。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財政部下達的年度免稅計劃和有關規定,辦理免稅審批意見。
(四)辦理批件。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免稅審批意見,辦理免稅審批單,由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返回申請單位。
二、免稅審批原則
農業部畜牧業司審核匯總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下一年度種畜禽進口計劃,作為申請免稅計劃的依據。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種畜禽進口免稅申請時,原則上不受理未在上年度申報種畜禽免稅進口計劃的企業的申請。對于申請進口數量超出上報計劃的,嚴格按照申報計劃審核。
(一)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年度免稅計劃,審核批準種畜禽免稅進口的數量,出具相關審批表。
(二)享受免稅進口政策的種畜禽必須與畜牧業生產密切相關,用于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稅:
1、用于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
2、用于馬術俱樂部、寵物俱樂部等高檔消費場所;
3、其他不直接用于或服務于畜牧業生產。
三、其他事項
種畜禽進口單位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引進種畜禽的情況(包括名稱、性別、代次、數量、交易金額、進出口時間、農業部審批編號),以及海關報關單復印件或貨物買賣發票復印件以正式文件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畜牧業司備案;因生產計劃變動等原因,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須將審批表退還農業部畜牧業司并說明原因。未按規定備案或退還審批表的,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審批。對于本年度種畜禽進口完成量與申報量出入較大的,農業部畜牧業司將在下一年度核減其免稅額度。
(二)免稅進口的種畜禽只能用于免稅審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區,不得挪作它用。對違反規定的進口單位,若經查實,暫停其1-2年免稅進口資格。
關于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免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下簡稱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強化進口審批管理,促進良種引進推廣,加強現代農業建設,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09]50號)的要求,制定本細則。
一、種源進口免稅政策范圍及管理職責
我部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的產品范圍和用途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09]50號)確定。
農業部國際合作司負責農業部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年度計劃、執行等有關事宜的匯總和協調工作。農業部種植業司、畜牧業司和漁業局等行業司(局)負責本部門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的年度計劃制定、企業資質審核、進口免稅審批及完成情況總結等工作。
二、免稅進口計劃申請和審批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每年10月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進口需求;根據上報的計劃及行業實際需要科學制定下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報國際合作司;國際合作司匯總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當年進口計劃。年度進口計劃應包括進口種源種類、申請單位、計劃免稅進口數量、進口用途等內容,對其中計劃免稅進口數量大幅超過上一年度財政部核定免稅進口數量的品種需詳細說明原因。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對不同類型種源免稅審批所需的申請材料、審批原則等內容見《農作物種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或《草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或《種畜禽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或《水產苗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分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
種源進口單位取得免稅審批證明后,憑免稅審批證明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未取得免稅審批證明或報關進口數量超過免稅審批證明批準數量的種源進口單位,按海關規定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
進口單位在種源入境后,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有關管理部門和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備案。因計劃變動等原因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要將審批表退還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并說明原因。未按規定備案或退還審批表的,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審批。
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種子(苗)免稅進口年度計劃以及農業部出具的免稅審批證明在公歷年度內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未經批準或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進口種源應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監管與處罰
種源免稅進口監管依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口審批單位及進口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口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把關,核實進口單位基本情況和進口用途及其生產規模是否與進口數量相適應等,并負責對免稅進口種源入境后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應分別于每年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總結本部門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進口審批情況,報國際合作司;國際合作司匯總后統一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進口執行情況上報格式及示例見附件5。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需對本部門報關進口數量與核定免稅進口數量有較大差異的品種詳細說明原因。
對超過核定計劃數量審批的審批單位,審批主管部門將對有關審批單位及人員予以書面通報批評。
進口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種源的用途。對違反規定的種源免稅進口企業,若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并暫停其1年免稅進口資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源免稅進口企業,暫停其2年免稅進口資格。
四、其他
本辦法有效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
1. 《農作物種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2. 《草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3. 《種畜禽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4. 《水產苗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5. 進口執行情況匯總格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