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9日電(李若昕 江國成) 國務院近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放開化肥經營限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9日說,國家放開化肥經營并不是放任不管。國家在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的同時,還設立了必要的市場準入條件,明確了化肥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對化肥經營行為提出了規范性要求,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面的責任作出相應規定。
對于放開化肥經營后設立市場準入“門檻”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說,這種規定是基于化肥是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質不易辨別、施用效果滯后顯現等特點,因此經營化肥的市場準入“門檻”應當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決定》結合我國化肥市場的現實情況,對經營者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要求經營者有相應的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這是經營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最低‘門檻’,目的是保障經營者具有基本的經營能力和一定的賠償能力。”這位負責人說。
根據《決定》,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注冊資金分別不得少于1000萬元和3000萬元。這位負責人說,這項規定也是為了保障經營者具備相應的經營實力,并引導企業向規模化方向發展。工商部門在受理經營者開展化肥業務申請時,將對經營場所、注冊資金等進行審核把關,如果符合規定則允許開展化肥經營業務,不需要另外的審批。
《決定》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在市場監管方面的相應責任,并要求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努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好市場秩序。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據《決定》的規定,進一步細化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經營行為進行相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