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州中院發布了涉及種子的消費者維權案例:陳某等10名種植戶訴漳浦縣某種子店、武漢某種業有限公司、林某產品責任糾紛系列案件。
案情摘要
2016年10月20日、25日
林某以農業加基地的模式,向陳某等10人提供福建省漳浦縣某種子店亞非紫金花(紫甘藍)種子共計170包。
種子包裝袋上載明亞非紫金花特性特征為定植后85天左右可收獲,球重1.5公斤-2.0公斤等,各地區播種期(參考)為閩南、粵南平暖地秋季9月中旬-翌年1月中旬育苗,種植風險提示包含“秋季種植過晚結球率不緊或者葉球小、產量會降低”等,栽培要點載明“每畝定植3000株左右”等。
2016年12月6日~16日
陳某等人將種子委托蔬泰合作社進行育苗后于進行種植。在定植137~147天后,陳某等人發現亞非紫金花出現結球率小或不結球的現象,于2017年4月23日向福建省漳州市長泰縣種子站投訴。
2017年4月24日
當地農業局組織專家對投訴種植現場查看后,由長泰縣種子站代表長泰縣農業局向漳州市農業局申請組織專家人員對投訴進行現場鑒定。
2017年5月2日
漳州市專家鑒定人員來到種植現場進行現場田間鑒定,鑒定現場選擇了5個具有代表性的田塊,隨機調查5個小區,記錄并聽取了種植農戶有關栽培情況。鑒定結論為:根據現場調查結果,紫金花甘藍平均結球率67.3%,結球株平均單株凈重0.43公斤,田間結球表現與種子包裝袋標示不符,商品率低。現場田間鑒定的專家組成員三人均取得相應鑒定資質證書。
另查,武漢某種業有限公司持有D(武昌)農種經許字(2014)第0001號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為武昌區,有效期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該甘藍種子《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載明的種植區域為廣東省茂名市,審批意見內容含“同意引進。種子限在本審批單指定地區集中種植”等內容。
審判結果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
一、漳浦縣某種子店應支付陳某損失32022.83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等10名種植戶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5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認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焦點
01
種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第三條規定:“現場鑒定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本案中,長泰縣種子管理站接種植戶投訴后組織專家進行田間現場鑒定于法有據,出具《田間現場鑒定報告》的三名專家均具相關資質,故《田間現場鑒定報告》所載明的現場調查情況及鑒定結論應予采信。
《鑒定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場鑒定是指農作物種子在大田種植后,因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而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
但《田間現場鑒定報告》僅為客觀描述五個抽樣小區范圍內紫甘藍的植株數量、結球株數、單株毛重、單球凈重、不結球珠數等田間現場的調查情況,對作出田間結球表現與種子包裝袋標示不符,商品率低的結論,亦未根據《鑒定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分析事故原因,不足以認定案涉種子存在質量問題,漳浦縣某種子店關于案涉鑒定報告無法證明種子存在質量問題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02
銷售者是否應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品種適宜種植區域不得超過審定、登記公告及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引種備案公告公布的區域。審定、登記以外作物的適宜區域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試驗確定。”
案涉種子的《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表明其“種植地區”為“廣東茂名市”。根據《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填表要求,種植地點應填寫“國家林業局認證的普及型隔離試種苗圃的具體地點”,或者填寫“符合要求的種植地的具體地點”。在漳浦縣某種子店、武漢某種業有限公司未就國家審定、登記的紫甘藍種子適宜種植區域進行舉證的情況下,根據案涉種子《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載明的種植地區,應認定漳浦縣某種子店違反上述規定,超出審定種植區域將紫甘藍種子銷售到案涉地點種植,對造成損害結果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武漢某種業有限公司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載明有效區域為武昌區,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是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區域。”一審法院以此作為認定案涉種子跨審定區域銷售的理由之一有誤,應予糾正,武漢某種業有限公司該辯稱有理,予以采納。但該條第三款同時規定:“種子銷售活動不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限制,但種子的終端銷售地應當在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或標簽標注的適宜區域內。”案涉種子種植地為廣東茂名市,銷售終端地為福建漳州市,違反《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及《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綜上所述,漳浦縣某種子店違反規定,超出審定種植區域將紫甘藍種子銷售到案涉地點種植,對造成損害結果具有一定過錯,一審法院綜合比較雙方過錯和影響產量的自然因素之后,酌定漳浦縣某種子店應與陳某等種植戶各承擔損失50%的責任,屬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陳某及漳浦縣某種子店關于責任承擔及責任大小的上訴理由均依據不足,不予采納,其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均應予駁回。本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來源:澎湃新聞漳州中院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