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

圖為庭審現場。
201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2019)最高法知民終14號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
這是一起植物新品種權人蔡新光起訴超市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銷售三紅蜜柚果實的行為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要求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50萬元的糾紛。原審法院沒有支持蔡新光的訴訟請求,蔡新光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判決認定蔡新光關于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為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潤平公司對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判決書辨法析理,對于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的界定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審查認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蔡新光雖然在此案件中沒有勝訴,但二審判決明確的裁判規則,對植物新品種權人尤其是蔡新光的后續維權進行了很好的指引。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為了解決本案的爭議焦點,即被訴侵權果實是否為品種權的繁殖材料,合議庭立足植物新品種法律制度本身,認真詳細進行分析,判決書闡述了通過繁殖材料保護品種的內在邏輯關系。同時,為充分發揮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審判職能,對長期困擾實踐的所涉植物體既屬于繁殖材料也屬于收獲材料,如何審查被訴侵權行為,如何認定行為性質梳理了規則,明確和統一了長期存在爭議的裁判標準。
一、打擊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保護育種家權益,增強投資者信心。
由于我國目前品種權法律制度保護的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對于既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也是收獲材料的被訴侵權植物體,被訴侵權方往往抗辯行為所涉植物體是收獲材料,試圖逃避侵權指控。實踐中通常以行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進行判斷,不去審查分析交易的真實意圖。對于未經過品種權人許可,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權方以其屬于使用行為而非生產行為抗辯不侵權。如何認定該行為的性質,也是在實踐長期存在不同認識,裁判標準不統一。
針對上述兩種侵權認定中極為典型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案二審判決明確,對于在侵權糾紛中所涉植物體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獲材料的,應當審查銷售者銷售該繁殖材料的真實意圖,即其意圖是將該植物體作為繁殖材料銷售還是作為收獲材料銷售;若使用者抗辯其屬于使用行為而非生產行為的,應當審查使用者的實際使用行為,是將其直接用于消費還是將其用于繁殖授權品種。對于未經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種植該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如何定性,明確了裁判規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于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應當認定是侵害該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行為。二審判決明確的裁判規則和審理思路,對目前僅以行為人購買或銷售植物體的主觀意圖,以及忽略被訴侵權植物體繁殖特性,錯誤認定被訴侵權行為的裁判思路進行了糾正,加大了對植物新品種權人利益的保護。
二、采用專家輔助人及技術咨詢等技術事實查明方式,放眼技術發展,為品種權保護范圍的法律適用問題梳理規則體系。
本案判決立足于目前我國法律僅保護繁殖材料的立法實際,對本案被訴侵權果實是否為三紅蜜柚品種的繁殖材料進行了系統梳理,并基于蔡新光提出依據細胞全能性理論,對果實的汁胞是否認定為是繁殖材料,亦進行了分析。采用專家輔助人以及合議庭進行技術咨詢等技術事實的查明方式,最終認定三紅蜜柚果實的籽粒以及汁胞均不屬于該品種繁殖材料的事實。
二審判決書對蜜柚果實是否為繁殖材料進行把脈會診,系統梳理了繁殖材料法律適用問題的各個環節,為業界深入理解通過繁殖材料保護品種這一品種權保護制度的根基,提供了一份標桿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