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焦點問題釋疑
《農財寶典》記者李曉芬 10月22日,在第九屆全國種子雙交會配套的“種業形勢報告會”上,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種業發展處處長馬志強對新《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對焦點問題釋疑如下:
問一:哪些農作物種子生產活動須辦理生產許可證?
答:從事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的行為都必須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專門從事對境外生產種子、生產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可不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
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不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但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要農作物,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核發。
問二:何為專職種子檢驗、生產、加工、貯藏技術人員?
答:種子檢驗人員,是指符合《種子法》及《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人員。
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技術人員, 省級制定了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應依其規定。
沒有相關規定和辦法的省,企業相關人員要有相關專業知識或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要全職、要有穩定的勞動關系,不能兼職或掛職,要求簽訂3 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問三:為什么已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在申辦相應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時(第八條第二款),可以免于提交第七條第二、三項(除生產)規定的材料?
答:申辦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條件,在注冊資本、固定資產、種子檢驗設施設備、倉儲設施、干燥設施等方面,(申請經營許可證條件)基本等同于或高于申辦相應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已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說明該企業也具備了申辦相應作物生產許可證的條件。(第8條主要指以種子生產為主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免于提交相關材料,可簡化許可手續,為申辦企業提供方便,降低申辦許可的成本。有利于推進種子生產與經營一體化的進程。
問四:種子檢驗室和檢驗設備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辦法》對申辦各類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檢驗室和檢驗設備都作了詳細要求。
需要說明:一是檢驗室須是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檢驗設備須有購置單位為申辦企業的購買發票;二是相關設備都必須能夠正常使用,其中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要有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三是《辦法》規定的只是基本條件,企業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還應當有其他必要的設施設備。
問五:種子經營許可對加工設施設備要求有哪些?
答:《辦法》對申辦各類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加工設施設備都作了明確和詳細的要求。
需要說明:一是種子加工廠房須是申請企業自有產權,加工設備須有購置單位為申辦企業的購買發票;二是相關設備都必須能夠正常使用,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要有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三是成套加工設備要能夠在種子加工中應用,對于只有設備而不用(或不能用)的,在審查新辦證或者期滿換證時將不予考慮。
問六:農業部發證“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品種條件與之前的辦法有哪些不同?
答:品種認定:以企業名義,指路品種審定證書或品種保護授權證書中, 只有申報企業會作為品種選育和申請單位。
共有品種:證書上除申請單位外, 還有其他單位,不論位次,都不認定為“以企業名義”;產學研結合品種:指經營上的合作,是一種市場行為,包括委托育種,經營不存在問題,但育種創新能力游離在企業之外,所以不符合“育繁推一體化”規定。而且作物間不能交叉:分作物達到條件。
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大企業兼并小企業或幾個小企業合并,申請農業部發證,原企業的品種、設施設備和技術人員可在原企業注銷后認同為重組后企業或新成立企業的品種、設施設備和技術人員;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品種、設施設備和技術人員,可認同為母公司品種、設施,但相關品種及設施設備、技術人員等辦證條件不得同時在子公司申請許可證時重復使用。
問七:種子經營許可證標識經營作物范圍與原辦法很多不同?
答:原《辦法》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填寫的是農作物種子或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
新《辦法》第20條第2款要求細化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作物范圍:主要農作物要具體到作物名稱,如雜交水稻、常規水稻、雜交玉米、小麥、轉基因棉花等。非主要農作物填寫蔬菜、花卉、麻類等作物類別。大宗作物,如谷子、向日葵等,也可以具體到作物。
問八:怎樣區分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和種子銷售區域?
答: 《種子法》對此已經有要求,即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不是該證持有者種子的最終銷售區域, 該證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區域內自行經營或由其分支機構經營,也可以在有效區域內書面委托其他種子經營者代銷,或者將種子銷售給有效區域或有效區域外其他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種子的經營者銷售。但種子的最終銷售區域都必須在該品種審定公告的適宜種植區域內。
問九:對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種子經銷商的管理有哪些?
答:為加強對種子經銷商的管理, 新《辦法》第22條規定:種子經營者都應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購進種子應當與具備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受具備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委托代銷合同。
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銷售去向等內容,種子經營檔案至少應當保存一年以上。
問十:什么叫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事后監管?
答:為加強生產和經營的監督管理,新《辦法》規定,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并對生產經營信息實行報告制度。
種子生產在種子播種后30天內,核實生產種子的品種、面積后,填寫《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信息報告表》;種子經營企業在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經營的品種、數量、經營額及庫存等信息核實后,填寫《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信息報告表》;然后在農業部種子局許可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上上報。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權限對管轄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監管。
問十一: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辦條件中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可以共用嗎?
答:為切實提高種子市場準入門檻,新《辦法》在提高注冊資本標準的同時,對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企業的固定資產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對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兩項要求是相對獨立的,即注冊資本可以包括固定資產,也可以不包含固定資產。
問十二: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怎樣過渡?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同時也為了新舊《辦法》的平穩過渡,在新《辦法》實施前已領取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且還在有效期的,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仍然有效,到期后按修訂的《辦法》申請許可。
在新《辦法》施行后申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嚴格按新《辦法》得規定執行。為了處理好原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即將到期的種子企業的過渡,新《辦法》自動延展了有效期。
問十三:委托制種如何申辦生產許可證?
答:原《辦法》第5條規定,“企業委托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制種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辦生產許可證;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請”。
為了促進種子生產與經營一體化,進一步明確企業對制種的責任,確保種子質量,新《辦法》已刪除了該規定, 凡企業委托農民、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其他被委托企業) 制種的,均由委托企業提出申辦種子生產許可證。
問十四:經營許可證編號種經營類型可否一證多類型?
答:根據新《辦法》規定,經營許可門檻由高低依次是A、B(E)、C、D。
達到上一級門檻要求的應自然符合下一級門檻要求,申請者只需按最高門檻標準申報材料,審核、審批時也以最高門檻標準為符合與否的依據。經營最高門檻以下的,只需填寫申請表,可在經營類型上加注,但應從事該類作物的經營。
在許可后不經營的(在報告制度中沒有經營信息的),應注銷相應作物類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