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辦政函[2012]51號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法條適用問題的函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法條適用問題的請示》(渝農文[2012]5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生產所在地”是指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具體生產地點。
二、對已取得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其持有的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免于提交《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和種子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合同復印件,但應當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