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繼續做好登記目錄以外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于繼續做好登記目錄以外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
有關專業組成員、科研院校、種子企業:
為加快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據《浙江省實施<種子法>辦法》有關規定,現就繼續做好登記目錄以外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定范圍
《種子法》規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五種主要農作物以外,未列入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
二、原則導向
在繼續堅持自愿申報原則的同時,側重認定品種的推廣應用導向,側重品種的真實性、可追溯性、特異性、唯一性、合法性,側重引導、促進和保護地方特色產業優勢品種的選育推廣。
三、申請條件
申請認定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具備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
(三)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四)已經銷售或在生產上推廣應用2年以上,并占同類型品種面積的5%以上或品種推廣面積達1000畝以上。
(五)完成兩個生產季節的品種試驗(開展品種試驗的有關要求參見本意見第六條);
(六)提供示范種植現場(含對照品種)。
四、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品種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種認定申請書;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品種特征特性等);
(三)品種試驗總結;
(四)種子、植株及果實等實物彩色照片;
(五)種子銷售憑證或者推廣應用面積證明材料;
(六)轉基因檢測報告;
(七)品種和申請材料合法性和真實性承諾書。申請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需出具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五、認定程序和時間要求
(一)材料申報。申請者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省品認辦遞交品種認定申請材料(網上和紙質)。原則上可以在完成一個生產季節的品種試驗后,在安排第二個生產季節的品種試驗的當年提出申請,并先提供一個生產季節的品種試驗總結,完整的品種試驗總結可以在省品認會召開前提交。
(二)資格初審。省品認辦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認定的品種進行資格初審。通過資格初審的品種,列入現場考察年度計劃,具體考察時間由省品認辦與申請者根據實際情況商定。
(三)現場考察。由省品認辦組織5-7位專家,對品種試驗和示范種植現場進行考察審查,對其生產利用價值和種植安全性等予以評估后進行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通過專家組考察。專家組撰寫現場審查意見,內容包括特征特性、生育期、品質、抗性、產量、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注意事項等。
(四)審核認定。省品認辦應當在12月中旬,將當年通過專家組考察的品種名稱、選育單位等信息集中在省農業信息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若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排除后,遞交省品認委審核,審核通過的品種由省品認委頒發認定證書。認定證書內容包括:認定編號、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審定意見等。
六、品種試驗的有關要求
品種試驗的有關要求依照或參照我辦印發的《浙江省重要蔬菜作物新品種科學評價技術規范》執行。
(一)試驗方案
品種試驗采用隨機區組或大區對比設計;對照品種必須具備良好的代表性,原則上應當是生產上推廣應用的同類型主栽品種或已審(認)定品種。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病性、抗逆性等進行鑒定,并進行品質分析、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
參照品種登記辦法實施進程,逐步開展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
試驗點3個點以上,應當分布在適宜種植區域的不同區域(設區市或縣、鄉鎮)。
一年生作物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相同或相似的栽培季節),多年生一次性采挖收獲的作物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兩個生產周期可重疊且相隔不少于1年),果樹等多年生作物應在盛產期的兩個生產周期以上。
(二)試驗備案
試驗方案需在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報省品認辦備案,省品認辦在每年6月底前或12月底前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申請者自行組織實施。
七、強化監督和主體責任
申請者領取認定證書前,應當提供該品種的標準樣品,省品認辦將標準樣品在適宜條件下保存。
申請者應當對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監督。
省品認辦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開展品種試驗檢查,對試驗質量、試驗品種表現進行考察,并形成考察報告,對田間表現出嚴重缺陷的品種保留現場圖片資料。
品種試驗數據或面積證明虛假以及生產應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重大缺陷的品種,予以撤銷認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浙江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