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種業侵權行為將如何被追責
——法官解析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農民日報·中國農網 記者 李婧 2024年4月26日
種子真假混賣是一種隱蔽的侵權方式,這種行為能否逃避侵權責任?種子企業將買來的種子拆包重裝,在新包裝上突出自己的品牌和聯系方式,當這些種子被認定為假種子時,分裝企業要承擔侵權責任嗎?種苗公司從合法經銷商處購買少量種子,卻對外宣傳每年培育大量種苗予以出售,是否能以此認定該公司使用了未經許可的種子?種子真假混賣、擅自“換裝”、買少用多……這些在種業知識產權領域常見的侵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被追責的?
為了幫助涉農企業、農民群眾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知識,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選取3起案件予以解析。
種子真假混賣難逃侵權責任
三某種業公司是“遠科105”玉米種子的品種權利人。2021年3月,該公司發現新疆九某農業發展公司在新疆伊犁地區銷售的標注名稱為“金谷玉6號”的玉米雜交種并非標簽注明的審定品種,而是三某種業公司享有品種權的“遠科105”。同年4月,三某種業公司又發現新疆九某農業發展公司在伊犁地區銷售的標注名稱為“永玉3號”的玉米雜交種也不是標簽注明的審定品種,還是“遠科105”。三某種業公司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新疆九某農業發展公司的侵權責任。
2021年9月8日,行政執法單位經調查取證發現,新疆九某農業發展公司的“永玉3號”玉米種子包裝袋有不同款式,其中既有左上角標有三顆紅色五角星和“精品專供”字樣的綠色包裝袋,也有無三顆紅色五角星和“精品專供”字樣的包裝袋。
法院經調查發現,新疆九某農業發展公司對外銷售的“永玉3號”玉米種子中既存在真實的“永玉3號”玉米種子,也存在與“遠科105”具有同一性的侵權種子,其通過在種子包裝袋上加三顆紅色五角星和“精品專供”字樣對其侵權種子進行管控,屬于真假混賣行為。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新疆九某農業發展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50萬余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程慧玲介紹,以真假混賣的方式實施套牌侵權行為,手段隱蔽。該案中,侵權公司逃避種子行政監管和法律制裁的主觀意圖明顯,給品種權人維權舉證帶來更大困難和成本,侵權惡意明顯。本案強調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將類似情節予以重點考量以加大賠償力度,維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
給種子擅自“換裝”屬生產經營假種子
天津市某種子有限公司通過協議從“澳甜糯75”玉米品種權利人處獲得授權,可在全國范圍內生產、經營“澳甜糯75”玉米品種。被授權后,天津市某種子有限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的一種名為“甜加糯968”的種子,實際上就是披著其他包裝的“澳甜糯75”。天津市某種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重慶市合川區一家農資經營部以60元購買了3袋優思升牌“甜加糯968”玉米種子,商品外包裝顯示南京某田種業有限公司為生產商,重慶某升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為分裝銷售商。
天津市某種子有限公司將公證購買的樣本送至某檢測公司進行檢測,結論為該商品與“澳甜糯75”極近似或為相同品種。天津市某種子有限公司據此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生產商和分裝銷售商承擔侵權責任。
南京某田種業有限公司認為,“甜加糯968”玉米種子是本公司合法繁育的品種,非侵權品種,品牌為六朝牌,與天津市某種子有限公司公證購買的侵權樣品包裝不同。被訴樣品包裝內可能并非本公司合法繁育的“甜加糯968”玉米種子。
重慶某升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認為,該公司僅是受南京某田種業有限公司委托在重慶地區代理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相關的法律責任應由南京某田種業有限公司承擔。據該公司陳述,共購進500公斤六朝牌“甜加糯968”玉米種子,為了便于宣傳將原包裝更換為優思升牌包裝,增加了企業名稱,更換了聯系方式。
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重慶某升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購銷記錄、收發貨記錄、包裝袋印制記錄等,更換包裝的情況也未向南京某田種業有限公司告知。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重慶某升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更換包裝的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分裝情形。該公司沒有提供任何生產經營檔案證據,尤其是無法證明其包裝、銷售的優思升牌“甜加糯968”玉米種子是否均來源于南京某田種業有限公司。最終,法院判決重慶某升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12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方輝介紹,行為人雖然獲得品種權人的分裝授權,但將200克規格的原包裝更換為200克規格的新品牌包裝,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分裝情形。種子法規定,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在該案中,行為人擅自將原包裝種子進行非法律規定的分裝銷售,分裝、銷售的種子屬于侵權種子,其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假種子,構成侵權。
種子買少用多仍構成侵犯品種權
天津某種業公司是“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該企業發現,山東省壽光市某種苗有限公司用“博洋9”甜瓜種子培育種苗對外售賣。
2021年12月21日,天津某種業公司派人到壽光市某種苗有限公司購買種苗,并公證了購買過程。在雙方溝通過程中,壽光市某種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劉某勝表示,該公司一年可賣三四十萬株“博洋9”種苗。
天津某種業公司認為壽光市某種苗有限公司未經授權銷售名稱為“博洋9”的甜瓜種苗,于是起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公司及劉某勝承擔賠償責任。壽光市某種苗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付款流水等證據證明其從合法經銷商處購買了6萬粒“博洋9”甜瓜種子。
天津某種業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壽光市某種苗有限公司號稱每年對外銷售三四十萬株“博洋9”甜瓜種苗,即使該公司合法購買了部分“博洋9”甜瓜種子,但依然使用了大量未經許可的種子。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壽光市某種苗公司賠償天津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劉某勝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壽光市某種苗公司及劉某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壽光市某種苗公司從天津某種業公司的合法經銷商處購買了共計6萬粒“博洋9”甜瓜種子,但其對外宣傳稱一年銷售三四十萬株“博洋9”種苗,明顯已經超出其合法購買種子的數量,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郭靜介紹,劉某勝曾表示,其自稱“博洋9”種苗的年銷售量達到三四十萬株有夸大,但沒有拿出證據支持這一說法。壽光市某種苗公司對正品種子買少用多,勢必存在大量未經許可用于培育種苗的種子,所以法院最終認定其具有侵權行為。


